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决定
- 制定机关: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 公布日期:2004.06.11
- 施行日期:2004.06.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决定
(2004年3月12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12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