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公布日期:2000.06.20
- 施行日期:2000.07.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1日)废止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00年2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2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