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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00.05.26
  • 施行日期:2000.07.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1日)废止

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00年3月1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瑶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瑶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瑶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瑶族,并到瑶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瑶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