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00.05.26
- 施行日期:2000.07.1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00年3月4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