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决定
- 制定机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 公布日期:2004.06.18
- 施行日期:2004.06.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2004年3月1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已经报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8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本决定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