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决定
- 制定机关: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公布日期:2004.06.11
- 施行日期:2004.06.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本决定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