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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决定

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本决定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