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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韶关市“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6年3月30日

  附件
韶关市“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年)6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探索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服务“三农”及中小微企业的新模式,加强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积极改善“三农”及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有效缓解其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建设信用韶关和幸福韶关,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三法一通则”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建立以政策扶持为导向,以“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作为主要风险保障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支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其贷款难问题,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健康和谐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韶关市“政银保”合作贷款专责小组。
  成立由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人民银行韶关中心支行、韶关银监分局、合作银行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组成的韶关市“政银保”合作贷款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专责小组组长由市金融工作局局长兼任,在深化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筹推进韶关市“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小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组成。
  (二)职责分工。
  1.专责小组:一是议定市“政银保”合作贷款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全市“政银保”合作贷款业务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是协调市政府与合作银行机构、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履行协议责任。
  2.专责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细则;组织推动“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开展;负责市“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每年向合作银行机构和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提供“政银保”合作贷款推荐发放名单(含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和中小微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名单。
  3.市金融工作局: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政银保”合作贷款有关工作;解决“政银保”合作贷款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对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开展“政银保”业务进行监管;
  4.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担保资金规模变更方案等工作;参与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赔付和核销坏账。
  5.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协助专责小组办公室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的日常工作。
  6.人民银行韶关中心支行:协助审核韶关市“政银保”业务扶持对象名单;依法合规提供征信信息。
  7.韶关银监分局:负责对合作银行机构进行监管。
  8.合作银行机构:负责对“政银保”合作贷款申请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专责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对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和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格控制“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
  9.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负责对“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提供“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服务。发生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时,根据协议对合作银行机构进行赔付。
  三、实施办法
  (一)“政银保”合作贷款试点地区范围。
  先选择浈江区、武江区作为“政银保”合作贷款试点地区,待完善后,再在全市范围开展。
  (二)设立“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
  市政府出资设立“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资金),首期专项担保资金额度为1000万元,试行期为两年(即为2016年-2017年),试行期间不对专项担保资金进行补充,专项担保资金担保期限至“政银保”贷款还清为止。专项担保资金担保额度为2亿元以内,用于为试点地区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和中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机构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提供担保。专项担保资金由专责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机构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三)“政银保”合作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1.“政银保”合作贷款的对象。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并被纳入“政银保”合作贷款推荐发放名单内的优质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在试点地区注册并被纳入“政银保”合作贷款推荐发放名单内的中小微企业。
  2.“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扶持对象的条件(对种养专业户不作下列(2)、(3)两项条件要求)。
  (1)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2)依法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完税;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在当地合作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5)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对象年度到期本息还贷比例整体高于98%,否则必须全部清还后才能参加下年度的贷款;
  (7)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8)必须在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3.“政银保”合作中小微企业贷款扶持对象的条件。
  (1)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韶关市范围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2)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
  (3)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4)企业及主要股东无不良信贷纪录,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记录良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在当地合作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6)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
  (7)企业年度到期本息还贷比例整体高于98%,否则必须全部清还后才能参加下年度的贷款;
  (8)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9)必须在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四)“政银保”合作贷款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借款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合作银行机构,合作银行机构在收齐借款户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借款户资料报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共同启动贷款审核;
  2.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会同合作银行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户尽职调查,在人保财险韶关分公司同意承保的前提下,合作银行机构对是否发放贷款具有独立审批权,双方对符合贷款和承保条件的借款户出具初审意见,连同借款户资料送专责小组办公室;
  3.专责小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担保承诺书》送交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和合作银行机构;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借款户名称、反对理由等书面回复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和合作银行机构并进行备案。
  4.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和合作银行机构在收到专责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后,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政银保”合作农业(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和企业财产保险保单进行承保,合作银行机构在收到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政银保”合作农业(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户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5. 合作银行机构每月将发放贷款农户和企业名单、贷款金额和相关审核资料报专责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政银保”合作贷款用途。
  “政银保”合作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或其他用途。
  (六)“政银保”合作贷款额度。
  1.种养专业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及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5.非农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七)“政银保”合作贷款期限和利率。
  1.“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和利率。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专责小组办公室及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合作银行机构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种养专业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其他合作农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执行。
  2.“政银保”合作中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和利率。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专责小组办公室及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合作银行机构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具体由合作银行机构与借款企业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
  (八)“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费率。
  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年保费按贷款本金的2%收取,由借款人承担。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的年度承保利润(承保利润=所收保险费-赔付金额-成本)超过年度保险保费10%的,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作适度下调。
  (九)“政银保”合作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分担原则。
  在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年度累计赔付最高限额内(年度“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额的120%、年度“政银保”合作中小微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额的150%),由合作银行机构负责承担贷款本金20%的损失,由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承担贷款本金80%的损失;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的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累计赔付最高限额时,由合作银行机构承担贷款本金20%的损失,市“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承担贷款本金80%的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市“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赔付额度超过1000万元时,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十)“政银保”合作贷款逾期赔付和追偿分配方式。
  1.当借款户逾期未偿还本金并在合作银行机构催款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超过3个月追偿未果的,根据协商比例向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提出索赔,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在收到合作银行机构索赔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机构进行理赔;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年度最高赔偿限额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合作银行机构,由合作银行机构向专责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专责小组办公室收到合作银行机构申请后向专责小组提出申请,待专责小组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代偿。
  2.赔款发生后,由合作银行机构、人保财险韶关分公司和专责小组办公室三方共同向贷款户追偿逾期贷款。追偿过程中,涉及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的,由专责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如遇个别有意逃债或确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户,三方要采取法律途径追偿。追偿成功后,追偿所得扣除追偿成本后按各方已赔付比例进行分配。
  四、建立健全“政银保”合作贷款监管机制
  (一)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发生以下情况的,叫停“政银保”合作贷款全部或部分业务:
  1.“政银保”合作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暂停“政银保”合作贷款全部业务;
  2.“政银保”农业合作贷款业务年度损失赔付金额超过年度保险费总额120%时,暂停“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
  3.“政银保”合作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年度损失赔付金额超过年度保险费总额150%时,暂停“政银保”合作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完成贷款追偿,上述指标下降后可重开该项业务。
  (二)加强业务监管。银监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或自然监管等手段发现有关银行机构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对其进行问责。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本项业务发展受阻及合作银行机构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上报省保监部门依法查处。“政银保”合作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银行、保险机构因监管不到位,用于消费或其他用途而发生风险的,政府1000万元专项担保资金不承担相关损失。
  (三)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由专责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四)建立健全借款户失信惩戒机制。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和合作银行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二是对拖欠贷款的借款户,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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