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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决定
(深府〔202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确保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令第737号第五条,明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
  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促、指导对应的下级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深机构参与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确定有争议的跨区案件的调查认定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牵头开展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市区两级案件分类处理机制,将在国令第737号的本市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三、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四、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