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 发文字号:惠金〔2015〕87号
- 公布日期:2015.09.17
- 施行日期:2015.09.1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惠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惠金〔2015〕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仲恺高新区、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惠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金融与科技融合,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助推科技创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5年9月17日
2015年9月17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金融与科技融合,强化政府引导,优化服务,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助推科技创新,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其中,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设立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规范企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的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制形式设立。
(三)规范工商登记。内资申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资申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市商务局审核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四)企业设立名称。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
(五)企业经营场所。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六)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并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收益,并应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备案管理
(一)备案条件及程序:根据广东省发改委、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财函〔2013〕1918号)文件精神,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1个月内到相应部门备案。
1.资本规模(包括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下同)1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的,由申请备案企业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经市金融工作局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备案,并抄送市发改局;
2.资本规模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由申请备案企业向市发改局提出,经市发改局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复核,并抄送市金融工作局,由省发改委复核后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省金融办。
(二)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受托管理机构同时申请附带备案。
(三)备案材料要求和指引由备案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制定。
(四)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投资运作,配合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每半年向市金融工作局报送经营、投资情况。 引导服务
(一)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出资设立市级股权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市引导资金通过落户奖励、投资奖励、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和优质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市引导资金首期投入3000万元,以后根据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资本规模和投资项目的需要,逐年投入,到2017年达到2亿元的规模。
(二)项目信息共享。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和股权投资项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促进人才建设。加强股权投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投身于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对引进的股权投资人才按照省、市政府的人才引进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和优惠待遇。 扶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户惠州,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市政府对依法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
1.对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新注册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达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收资本增加的,对增加部分按相同比例给予追加奖励。对单个股权投资企业的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达到备案条件且实收资本达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在增资扩股后,按新增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
(二)投资奖励: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投入我市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对单个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规范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促进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督分局等部门,共同协调推进我市股权投资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全市股权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建立备案、监管机制。
(二)培育项目资源。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股权投资项目源,推进各产业园区、创业中心、孵化机构与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股权投资项目库,做到优质项目及时上报,库内项目实时更新。
(三)加强金融合作。拓展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加大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股权投资企业的再融资能力。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四)增进行业协作。适时建立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逐步健全股权投资的自律机制,加强与国内外股权投资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
(五)加强资金监管。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六)防范投资风险。鼓励股权投资企业积极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努力降低投资风险。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的扶持政策。
(二)享受落户奖励和投资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从受奖日起5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惠州市,如有违反,市财政有权追回有关奖励。
(三)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