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民政局、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民政局、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肇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肇庆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保障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保〔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分类施保的原则。
按照城乡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分类施保的标准和范围。
对下列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增发补助金:
(一)对“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在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类别达一、二级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劳动保障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四)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五)对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或在读子女,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给予补助,增发的补助金与城乡低保金一同发放。 分类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分类施保的申请人要如实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反映个人情况,填写好相关表格,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三无”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须出具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2、残疾人须提供残联部门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3、属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由劳动保障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证明;患重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属丧偶单亲家庭在读的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及复印件或所在学校在读证明。
(二)审核审批。村(居)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工作人员应详细了解核实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由所在镇(街道)审查核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分类施保对象增发的补助金额应分别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报表中作专项记录。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低保资金筹集渠道筹集。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原救助标准高于现分类补助标准的,按原救助标准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肇庆市民政局和肇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