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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行政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行政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知〔2018〕120号)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专利行政领域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根据《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珠海市专利行政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专利行政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9月28日

  附件:
珠海市专利行政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专利行政领域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根据《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专利行政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专利行政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珠海市专利行政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主体列入红名单进行管理:
  (一)在专利行政领域具备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专利权益,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
  (二)在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获得国家及地方专利奖励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激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侵犯专利权及假冒专利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坏的重大侵权及假冒行政案件;
  (二)以盈利为目的,2次或2次以上侵犯专利权的重复(多次)侵权行政案件;
  (三)以盈利为目的,经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的专利恶意假冒案件;
  (四)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五)非法从事专利代理的;
  (六)专利服务机构或者专利服务人员,在开展专利服务中失信的;
  (七)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列入红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并实施下列激励:
  (一)列为市知识产权局政策重点扶持对象;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专利项目,申请市级专利项目的优先安排或者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三)《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关激励。
  以上激励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八条 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并实施下列惩戒:
  (一)列为市知识产权局重点监管对象;
  (二)取消各级专利项目申报资格;
  (三)《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关惩戒。
  以上惩戒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九条 “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
  (一)初步名单认定。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其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将符合“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纳入初步名单。
  (二)名单公示。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珠海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名单审定。初步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处理;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市知识产权审核后认定为“信用红名单”。

  第十条 “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
  (一)初步名单认定。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其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将符合“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纳入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市知识产权局对被列入初步名单的市场主体发送告知书,告知其失信行为事实,以及认定“信用黑名单”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其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期限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知识产权局应在市场主体作出陈述和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陈述和申辩事实的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
  (三)名单审定。市场主体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已复核完成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认定为“信用黑名单”。
  (四)信息比对。“信用黑名单”形成后,认定单位应在部门管理系统中将“信用黑名单”与本部门认定的“信用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信用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信用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信用红名单”中删除。

  第十一条 信息推送和共享
  市知识产权局自名单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信用红黑名单及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通过系统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单位,提示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发布方式和期限
  珠海市专利行政领域信用红黑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信用红黑名单。
  信用红黑名单的发布期限与名单有效期保持一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管理
  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在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名单信息主体可通过网站检索方式查询自身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其他主体可通过网站检索方式查询信用红黑名单信息。
  发布期限届满,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系统后台数据库集中管理保存。

  第十四条 “信用红名单”的退出
  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信用红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信用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本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或被其他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信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四)“信用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信用黑名单”的退出
  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信用黑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信用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市场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三)“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名单退出信息管理
  市场主体退出信用红黑名单后,市知识产权局应及时通过部门管理系统、门户网站以及“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提醒信用联合惩戒部门内各有关单位停止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奖惩措施。
  已退出信用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其相关名单信息在部门管理系统后台继续保存。对于因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第十七条 异议申请和处理
  市场主体认为专利领域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应通过书面方式向市专利局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市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异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
  被列入专利领域“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7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其失信记录和信用修复记录纳入部门管理系统后台数据库归档管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在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措施实施等方面的监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书面方式向市纪委部门举报。
  (二)责任追究。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报送及奖惩措施实施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珠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