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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民福〔2006〕5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财政局、编办、团委、妇联、关工委: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6〕143号)精神,经报省委同意,现提出“关于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的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调工作小组
  建立由各级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调工作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二、抓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人员编制申请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粤发〔2006〕10号)精神,各地级以上市,尤其是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城市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及编制部门提交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人员编制的申请报告。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和落实这项工作。
  三、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人员编制
  各级编委办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既考虑各级救助机构与现实需求的矛盾,又要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及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和批复工作。一是地级以上市,尤其是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应依托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二是县(市、区)可依托地级以上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已建立县级救助机构的,可在内部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尚未设立救助机构的,落实专人负责,充分利用现有的福利设施,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三是可在社区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咨询点,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流浪未成年人信息,进行相应的救助,构建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三级网络体系。
  四、完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各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教育、管理。在“十一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欠发达市至少具有50张床位)。珠江三角洲7个市要尽早完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独立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测算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经费,制定生活定量定额标准,保证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在救助站内的基本需要。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以及机构建设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级财政对救助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14个地区开展救助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快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十一五”期间,省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将重点资助全省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各地留成的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应重点用于资助管辖的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在“十一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都要建设一所集养护、教育、康复、娱乐场所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所有县(县级市)都应建有一所设有儿童养育区的综合性福利机构。同时,严格执行民政部和省有关家庭寄养规定,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工作,不断完善有关养护制度。
  七、严厉打击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各级公安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告知、引导、护送工作,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收集有力证据,加大对诱拐、胁迫、控制和操纵未成年人乞讨、盗抢等幕后操纵者的打击力度。掌握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进一步建立完善登记制度,增强管理工作信息化、科技化含量,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打击利用流浪乞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效果。对流动未成年人聚集和活动较为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铁路沿线的出租屋、中低档旅店和工棚工地进行重点整治,注意疏导、劝阻乞讨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他们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八、进行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重点宣传和帮扶行动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利用“青少年维权岗”、“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等平台,答疑解惑。各级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组织要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希望工程”,组织志愿者定期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谈心、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积极推进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帮教活动。
  九、加大对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和送返力度
  对于公安部门解救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聋哑青少年,各级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接收并予以妥善的临时性救助保护。要认真调查流浪未成年人和聋哑青少年生存状况,对于户籍属于我省的困难未成人家庭要加大帮扶力度。由于我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90%是外省籍人,对于户籍属外省的,要加大接回和送返力度,认真核实情况,及时联系其家人来粤接领,让受助未成年人尽早返回家庭,努力减少滞留我省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数量。
  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儿救助工作的检查督促
  “十一五”期间,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儿救助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各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对各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儿救助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地级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落实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院工作开展情况,民政部印发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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