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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告
(2013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建立和完善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和市场供应机制,防止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过大,切实维护生猪养殖户、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了《广东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广东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2009年第10号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2013年2月27日

  广东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和市场供应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有效维护我省生猪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省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的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努力使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1-8.5:l),辅助目标是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变化率在-5%-5%。
  四、预警区域
  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6:1-8.5:1 之间;
  (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 8.5:1-9:1 或6:1-5.5:1之间;
  (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5:1-5:1之间;
  (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5:1;
  (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省和地方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主要用于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
  (二)三级响应
  1. 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8.5:1 时,省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广东省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 8.5:1-9:1 之间(蓝色区域)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地方冻猪肉储备,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2. 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省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广东省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6:1-5.5 :1 之间(蓝色区域)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增加省级一定数量的冻猪肉储备,地方政府也要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冻猪肉储备,以稳定生猪价格和生猪生产,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 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 9:1-9.5:1 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增加省级冻猪肉储备投放规模,地方政府也要适时增加冻猪肉储备投放规模。
  2. 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5:1-5:1 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增加省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地方政府也要适时增加冻猪肉储备规模;同时,适当增加活体储备规模。
  (四)一级响应
  1. 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当猪粮比价高于9.5 :1 (红色区域)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继续投放省级冻猪肉储备,地方政府也要继续投放冻猪肉储备。
  2. 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继续增加省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地方政府也要继续增加冻猪肉储备规模。
  (2)采取财政贴息政策,鼓励规模以上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
  (3)增加政府和商业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同比下降5%时,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和省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省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提供单位频率
生猪出场价格省物价局每周
二元能繁母猪价格省物价局每周
玉米批发价格省物价局每周
仔猪价格省农业厅每周
全省生猪存栏量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每季
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每季
动态监测点生猪存栏量变化率省农业厅每月
动态监测点母猪存栏量变化率省农业厅每月
依法依规公布生猪疫情省农业厅每月
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周
生猪定点屠宰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月
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季度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省有关部门授权广东省政府网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管。由各相关部门分头负责保障生猪生产供应、冻猪肉投放及促进猪肉流通等具体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并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质检部门依法强化对肉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落实进货查验等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商部门严格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的不法行为。
  (三)产销街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地方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将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纳入省市场价格调控的相关协调机制,由省各有关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由省物价局牵头合同有关部门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蓝色、黄色和红色预警区域时,及时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冻猪肉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要求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采取措施,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四)经费保障。在落实好现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各项补贴资金。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三)本预案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广东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2009年第10号通告)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