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控制措施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河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 发文字号:河防疫指挥办通〔2020〕1号
- 公布日期:2020.01.29
- 施行日期:2020.01.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控制措施的通告
(河防疫指挥办通〔2020〕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加强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管理,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实施范围
九大类44种公共场所。
(一)住宿与交际场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宵夜档口、咖啡馆、酒吧、甜品屋(店)、茶座。
(二)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俱乐部、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健身广场、旅游景区、游泳场(馆)、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
(五)购物场所:商业街、步行街、集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店)、书店。
(六)就诊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网约车、出租车)。
(七)文化交流场所: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宗教场所。
(八)各类办公场所。
(九)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实施注意事项
(一)日常防护选择医用外科口罩。为更好地发挥口罩的防护作用,在佩戴口罩前应洗手,或者在佩戴口罩过程中避免手接触到口罩内面,以降低口罩被污染的可能。在佩戴口罩时,要将折面完全展开,将嘴、鼻、下颌完全包住,尽量收紧口罩的松紧带,压紧鼻夹,以减少四周的泄漏,且最好缓慢呼吸。
(二)口罩要规范佩戴、定期更换。口罩佩戴的时间要适宜,医用外科口罩建议4小时更换1次,医用防护口罩建议使用时限为6-8个小时,如遇以下情况应及时更换:呼吸困难、口罩有破损或毁坏;口罩与面部无法密合、口罩受污染(如染有血渍或飞沫等异物时)、曾使用于隔离病房或病患接触、有异味。
(三)口罩佩戴好后绝不要用手挤压。各种口罩(包括N95口罩),都只能把病毒隔离在口罩表层,如果用手挤压口罩,会使得病毒随飞沫湿透口罩,还会有机会感染病毒。
(四)请勿随意丢弃废弃口罩。为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同时杜绝不法分子回收利用,请广大市民对在一般环境下用过的口罩进行清洗、撕毁后放入垃圾箱,对在污染环境下用过的口罩按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配合劝导使用口罩。要求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终止。
河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