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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房调出的单位自管房收归我局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住宅局
  • 发文字号:深住〔2002〕38号
  • 公布日期:2002.12.25
  • 施行日期:1998.04.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房
          调出的单位自管房收归我局管理的通知
           (1998年4月28日 深住[1998]5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1998年市长工作会议纪要(34)第一条:“凡购买了本单位(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自有房的调房者,其单位房要收归市住宅局”的规定。经研究,现就上述调房者选房前后如何办理移交手续等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房者在参加选房前,须将本人原购房时市房改办批准的住房清单、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实交房款收据或房地产证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送我局住房分配处审核,并如实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移交清单》表(盖章)。
  二、调房者在选房后,应当场将全部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实交房款收据或房地产证原件交我局售房中心,并办理退房手续,然后才能办理新房的购房手续。弃权选房的,不用缴交上述房产资料,单位房也不用移交。
  三、调房者原实交房款由我局如数退还本人,退款金额仅用于冲抵购新房的房款,不予兑现。
  四、原已将购买的住房退给原产权单位改为租房的调房者,选房时不须再办理退房手续,但须在选房前如实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移交清单》表,并经产权单位盖章后送我局住房分配处审核。房产移交时,由我局按原退房时的购房款支付给原产权单位。
  五、调房者退出的单位房,若该房位于公共住宅区内(如红荔村、黄木岗村、福滨村等),一律提供给其他分、调房者挑选,若住房位于单位自管范围内,可定向由本单位分、调房者挑选。
  六、收归我局的自管房,由我局负责管理、分配和出售注(注:收归我局的自管房在出售前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先办理单位之间的产权转移手续后再出售。),新购房者凭我局的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深圳市住房基金售房收据及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地产登记。
  详细的房产资料由我局负责填报房产移交表送市、区规划国土部门。
  特此通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