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财政局厅等关于颁发《广东省落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办法》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人事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粤科字〔1992〕145号
- 公布日期:1992.12.29
- 施行日期:1992.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财政局厅、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广东省落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办法》
(粤科字[1992]145号)
各市、县(区)科委、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科研机构,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广东省落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人事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2年12月29日
广东省人事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2年12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落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4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1991]24号),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充满活力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运行机制,进一步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和经济的发展,在近几年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试行办法》。
关于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
科研机构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有权面向社会承接用户的委托和自选课题,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支持,不要干预。
科研机构有权加强横向联系。可以根据“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同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设计机构和大专院校建立各种类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科研机构可以吸收企业成为科研机构先导型的企业,或积极创造条件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研究开发中心。各级主管部门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不要限制。
科研机构可以自办科技企业和中试基地;可以建立出口型的科研生产基地和科工贸、科农贸经济实体,将科研成果直接转化为生产力;也可以自办第三产业。
科研机构有权同外国和港澳台的有关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关系;可以合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科技企业和咨询机构,有条件的还可以以科技成果为依托,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建立各种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科研机构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规和其它涉入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开展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及其研究室(课题组)面向社会,特别是农村、山区,有组织地承包、承租、领办、购买或兼并各类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承包各类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创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机构,从事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贸易和专利许可证贸易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到经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珠江三角洲高技术产业带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实行所长负责制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离任审计制。
科研机构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所长任期三年至五年,可以连任。
科研机构所长,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科技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产生;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所长有权选择任期目标责任制、技术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综合改革试点以及其它的创新管理方式。
科研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所长是科研机构的法人代表,主持科研机构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所长有权决定所内机构设置,任免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有决定人事、财务、物资调配、资产管理、科研计划、生产经营和职工奖惩的权力;有权发展各种科研生产联合和创办各类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财、物的平调和摊派。但所长的直系亲属不能在本单位人事和财会部门及直接领导的岗位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与聘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长对不适合工作需要的职工有权实行不在岗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年龄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五年的职工,要合理安排好他们的工作;确有严重伤、病、残的职工,要合理安排他们的生活;对违纪职工,可酌情减发工资和根据其违纪性质、程度及悔改态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被开除的职工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所长对职工的调进、调离、辞职和外出兼职等按管理权限有权批准;跨省、市、县调进干部和工人如涉及户口的,应按当地政府人事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所长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工作态度、技术贡献、增收贡献、管理贡献、学术水平等及有关规定,有权制定所内分配制度和奖惩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科研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所长应充分发挥各种民主管理组织的作用,如所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充分尊重和发挥科技人员、其他职工的聪明才智。所内的重大决策,包括任期目标、技术经济承包指标、重大项目投资、兴办新企业、国有资产转移、技术职务晋升等,所长在作出决定前,应征求党委的意见,并经所务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讨论。所长要定期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例如内部分配制度和奖惩制度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在产生分歧时,所长可以作出决定,但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持反对意见,则予以否决和缓办。所长应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所长应对其所作的决策及实施负责。
所长在任期内可以辞职。所长辞职应当提前六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辞呈,并需提交任期内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经审计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所长在任期内不称职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不拥护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民主选举产生的所长,通过民主管理的程序进行改选。被调整和改选的所长,也要提交任期内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经离任审计。
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科研机构,要制定所长任期目标,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报同级科委备案。所长任期内的具体考核指标有发展目标、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固定资产增值(含完好率)、经济效益、人才培训、社会效益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任期总目标,可以按年度分解和考核。
科研水平:考核取得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部、省、市(省直厅、局)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获得专利的数量和水平。获奖项目比任期目标增减一项,折算为10%。
固定资产增值:考核用自有奖金购买仪器设备和对实验室建设、中试基地建设及兴办科技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完成的投资额数和积存额。
经济效益:考核纯收入,并且重视考核技术性纯收入。
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可以在任期期满后考核,其奖励按任期总计;也可以按年度分解考核,其奖励按一年计算。但考核都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委进行,并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意见,确属完成任期目标的,在年分配增长率不高于年科研机构纯收入增长率的前提下,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所长和科研机构一次性奖励:
1.凡全面完成任期目标的,给所长个人的奖金应不少于全所职工当年平均收入的一半,允许科研机构自浮当年工资总额的30%;各项任期目标综合平均增长超指标25%的,给所长个人的奖金应不少于全所职工当年的平均收入,允许科研机构自浮当年工资总额的40%;各项任期目标综合平均增长超指标50%以上的,给所长个人的奖金应不少于全所职工当年平均收入的一倍半,允许科研机构自浮当年工资总额的40%。科研机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奖励要低于所长。
2.没有完成任期目标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和重大政策变动外,应扣减所长个人的收入,具体办法是:各项指标综合平均完成任期目标90%以下的,扣减所长本人基本工资的10%,科研机构下减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10%;各项指标综合平均完成任期目标75%以下的,扣减所长本人基本工资的25%,科研机构下减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10%;各项指标综合平均完成任期目标50%以下的,扣减所长本人基本工资的50%,科研机构下减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20%。科研机构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实行技术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研机构,所长每年的奖罚按《广东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实行技术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粤科字[1988]118号)执行,但其自浮工资总额部分按本条1、2项执行。
职工的个人收入包括工资(含工龄津贴)、补贴、工资性津贴和奖金,并以年度计算。职工当年平均收入指当年(或任期内)正式职工个人收入总和除以职工总数。
确定各项主要考核指标综合平均增长百分比的计算方法:
各项指标综合平均增长百分比=(各项考核指标增长百分比之和)/(考核指标的项数)
所长个人一次性奖金和科研机构自浮工资总额部份的支出,在科研机构的经济收入中列支,银行应给予提款。
按上述规定发给所长的奖金和职工自浮工资总额,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但个人月平均收入如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或所得税起征点的仍应按章纳税。
给所长一次性奖励的奖金,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作为保证金存入科研机构,待任期期满时向科研机构结算。
关于人事
科研机构在国家核定编制范围内可以自主调入、调出和安排科技人员。经费完全自立和事业费减拨到位、不需财政增拨经费的科研机构,报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准后,编制可以放开。一般科研机构需要增加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编制部门同意以后,可超编进人。这两种情况调入的人员,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科研机构负责,但允许相应增加工资总额;涉及户口问题,要报同级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各级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
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客座研究人员或兼职技术顾问,其支出列入工资总额,由科研机构负责。
上级单位向科研机构分配人员要征得科研机构的同意。除国家规定必须完成的调配任务以外,对不适合到科研机构工作的人员,科研机构有权拒绝接收。科研机构要支持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正式职工的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机构要继续深化内部改革,完善内部的课题组管理和各类承包责任制,实行工效挂钩。应当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实行人员自身组合和课题经济核算制,允许科技人员双向选择。
关于经费和税收
科研机构的经费来源可以面向全社会、面向国内外。可以通过融资、合资、集资和外资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课题项目或产品开发生产及经营实行独立承包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中间试验或工业试验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可以通过与企业联合、或向企业兼并或租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自主解决。
科研机构从不同渠道取得的经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其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以下简称四种基金)的分配原则应有所不同:
1.经费完全自立或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科研机构,其税后纯收入全部留给本单位使用,除所长基金的提留不能超过5%以外,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由科研机构自主安排。
已经实行事业费减拨的科研机构,其税后纯收入也全部留给本单位使用,用于建立四种基金。四种基金的分配比例,在50∶30∶20∶0的基础上,每削减事业费10%,科技发展基金减少2%,奖励基金增加1.5%,所长基金增加0.5%。
2.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机构,其税后纯收入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四种基金的分配比例:没有冲抵事业费的,按50∶30∶20∶0提取;开始冲抵事业费的,每冲抵事业费基数10%,科技发展基金减少2%,奖励基金增加1.5%,所长基金增加0.5%。
属于农业类型的科研机构,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业科学技术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87]12号)执行,也可以按本项执行。
3.属于基础类型(应视其转入自然科学基金的比例)和多种类型的科研机构,其税后纯收入和四种基金的分配比例可参照1、2项执行。
所长基金的使用要制订使用细则,并经职代会讨论。
科研机构自行建立的科技企业或中试基地应当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开发基金的来源可以从该科技企业或中试基地的产品销售中税前提取1~2%;高新技术科技企业可提取3%,其中属于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中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科技企业,可提取10%。所提开发基金可计入成本,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结余可跨年度使用。
对科研机构和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等,经同级或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当地税务部门凭所提供的有关技术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等证明材料审查核准后,给予办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鼓励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出口业务,按照《广东省技术出口管理办法》(粤府[1988]4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技术出口项目,必须在省科委办妥技术和科技保密审查、在省经贸委办妥贸易审查和合同审批的有关手续,委托技术出口经营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经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后给予办理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对经省、计划单列市计委和科委认定的中试基地(包括省级工程开发中心)的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给予零税率的照顾和给予免缴城市建设配套等优惠照顾。
经省科委或省经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核定的中试产品和开发其他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给予办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照顾。对科研机构如缴纳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困难的,可向同级或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缓征或报经省税务局审批给予减免照顾。所免税款专项用于科技发展,不得挪用。
科研机构都必须实行科研课题成本核算,具体计算按国家科委、国家财政部联合公布的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科委、广东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广东省科研单位课题成本管理试行办法》(粤科字[1987]128号,粤财行字[1987]206号)办理。技术开发型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事业费实行包干的科研机构,实行全成本核算;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机构,基金项目成本只核算研究经费。科研机构在科研课题成本核算中,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经律,真实反映各项收支情况。科研机构各项经济活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关于分配和奖励
一般的科研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每年可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晋升工资,年晋升面为全所职工总数的3%;经费完全自立和事业费减拨到位、不需财政增拨经费的科研机构(名单由同级科委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委批准,每年可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晋升工资,年晋升面为全所职工总数的6%。晋升工资部分的支出,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相应增加工资总额。各科研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把上一年度晋升工资的科技人员先报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批下达增资指标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从本单位批准晋级之月起执行。上一年度的增资指标未办理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办理。
科研机构可从有组织地承包、承租、领办的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所获得的纯收入中提取10%~2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或奖励,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其中当事人中的第一承担者应不少于这笔奖金的50%。
在保证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科研项目、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以从这类科研项目完成后节余的经费中,提取30%作为科技人员的科研承包提成,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和科研机构给予重奖。
科研机构对自行开发的科研成果,有权自行转让;对横向合同的科研成果,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对上级单位委托开发的科研成果,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仍未推广的,有权自行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可以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纯收入中提取20%~30%(贫困山区可提取30%~4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承担者个人不得少于这笔奖金的50%。
关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股份制
技术开发型的科研机构和从技术开发取得的毛收入三十万元以上并占本单位总毛收入50%以上的其他类型的科研机构,经同级科委审查批准后,可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贷款方面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继续享受国家给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可以在自办科技企业内部实行股份制,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也可以试行股份制。科研机构拥有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可以折股加入企业和企业集团,并从中按股参加董事会和分红,取得经济效益。
关于资产处理
科研机构、特别是技术开发型的科研机构可以比照企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费完全自立或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科研机构,其折旧率一般可以定为5~10%,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还可以适当提高,并计入成本。科研机构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原值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多余仪器设备物资。这两项收入,均留给科研机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当年有结余的可留给下年度一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科研机构有权利用本单位的设备开展科技服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免税收入的全部用于设备更新或科技发展基金,不得计提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关于外汇和科技外事
科研机构开发的出口新产品和技术输出的外汇收入,全部留给本单位,银行应给予开立帐户。对年创汇五十万美元以上的科研机构,经批准可授予对外贸易自营权。在科研机构的留成外汇额度内,可自主用于发展科技事业和出国人员考察、进行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不受控汇指标的限制。
参加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我方科技人员,应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
已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除继续保持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并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按本《试行办法》执行,也可按企业标准执行,但只能执行一种。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我省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包括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直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科委确定,各市、县科研机构名单由各市科委确定。国务院各部门在广东的科研机构和其他类型的科研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本《试行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本《试行办法》自1992年12月29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