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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失效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贯彻国家
        《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 深住[2003]120号)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具有深远意义。结合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立法及实践,现就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立法及实践,现就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法律适用的原则
  (一)宝安、龙岗两区执行国家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国家条例、省条例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特区内四区仍执行特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区条例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具体贯彻意见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规模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
  1.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划定。
  2.已建成的物业以其已经自然形成的物业范围确定。
  (二)关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聘请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包括向业主收费或与非物业管理企业及个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2.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3.各区局可以组织街道办、居委会参与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4.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情况按照国家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5.业主大会表决时应当使用业主大会表决票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和资格终止依据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
  1.深圳市范围内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款“规模较小”在特区内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的,或高层总建筑面积低于两万平方米的,或多层、高层混合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在宝安、龙岗两区是指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3.市、区两级政府所属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1.深圳市各区均执行国家条例规定的临时公约制度。建设单位售房时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临时业主公约,临时业主公约应当报区住宅(建设)局备案。
  2.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可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定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或另行采用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3.特区内仍然执行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经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售房合同中向买受人明示。
  4.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所拥有的空置房或自用房、经营房、收入没有纳入公共收益的会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本体维修资金。
  (五)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各区均要重点查处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行为,宝安、龙岗两区执行国家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特区内四区仍执行特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各区住宅(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按国家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六)关于维修基金制度
  1.深圳市各区关于维修基金的名称和管理制度暂不变动。
  2.宝安、龙岗两区待国家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遵照执行。
  (七)关于物业服务收费
  1.深圳市各区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执行现行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待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协作问题
  贯彻国家条例需要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作保障,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协调和规范有关工作程序,以确保国家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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