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优化药品零售企业两证同发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5.12.31
- 施行日期:2016.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优化药品零售企业两证同发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深圳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深市质函〔2015〕604号)中有关“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政策与工作要求,现就优化药品零售企业两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同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两证同发的工作总流程调整为:企业同时申报两证许可申请,窗口同时审核两证许可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则实施一次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待GSP公示结束后再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药品零售企业两证同发工作实施无纸化受理,企业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上传许可申请材料后,无须前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但须在现场验收时将申请材料作为验收项目出示给检查员查阅。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