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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粤价〔2013〕308号 2013年12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出租房屋电费结算行为。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局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粤价〔2012〕276号)试行期满,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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