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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环〔202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技术评估工作效能,加强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

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聘用、选取和管理,引导和监督专家科学、诚信、公正地参与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专家聘用、选取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参加本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并在本市辖区内提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包括评估、验收、论证、审核、监管、考核、评价等。
  第四条 本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组建及日常管理,并对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诚信评价考核。
  技术中心负责发布专家库申请通知、实时接收入库申请和材料审核、定期公示遴选结果和公告入库信息、公布信用评价信息等。
  技术中心对专家库中专家的擅长方向进行分类,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对从事行业、专业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所从事行业、专业的基本情况和国内外发展动态,原则应该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对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以上;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工艺技术和规范,熟悉环境保护各类技术审查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六)自愿公开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行业领域、专业领域等信息,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七)自愿承诺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接受信用评价;
  (八)无犯罪、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和相关资历的专家,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定向邀请的方式,向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及方式可参考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http://114.251.10.206/EIAExpert/center/login)要求。
  第七条 专家开展技术服务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活动相关技术、文件及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具有独立发表或保留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有权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技术服务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检举、揭发;
  (四)按规定获取专家技术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专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二)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技术服务意见,并对技术服务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不得擅自引用相关业绩成果数据等;
  (四)专家按时参加评审,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会,不得借机招揽项目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与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服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应当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掌握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满足技术服务要求;
  (七)提供项目技术服务期间,服从技术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八)入库专家的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时,应当于变更后及时向技术中心申报修改,或可参考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要求在平台自主修改。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本专家库设专家技术服务诚信评价制度,由技术中心依据专家诚信评价及业绩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增减。
  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一)技术服务过程中未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能客观、诚信、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已承诺参加的技术服务3次及以上的;委托他人代替完成技术服务的;
  (三)与技术服务对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服务结果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获取规定的技术服务报酬以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技术服务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专家库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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