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差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深府〔1988〕359号
- 公布日期:1988.11.19
- 施行日期:1988.07.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差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深府[1988]359号 1988年11月19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全国物价改革的深入进行,生产资料市场的全面开放,市场调节作用愈加明显,建筑材料价格将在一定时期内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化。为了处理材料价格的浮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调整好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经济关系,促进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88]640号文《关于解决我市水泥供求及价格上涨的会议纪要》中“建材价格的浮动,工程造价也要相应予以调整”的精神,在原有的办法基础上,现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化的管理和实行补价差的办法规定如下:
我市材料价差处理办法,实行根据各类工程不同特点,结合各个时期的市场价格情况,采用主要材料抽量补价差,其它材料按综合价差系数进行调整价差的办法。 各类工程主要材料范围、信息价格、其它材料综合价差系数,由深圳市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每月公布一次,作为工程计价的基础。亦可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商定价格结算的办法。 各类工程材料以现行预算定额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础,对比深圳市建筑材料信息价格所发生的正负差额列为材料价差,价差可计取税金和预算编制费,其它费用不得计取。 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按广州市一九八七《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执行。执行时,在广州市材料预算价格基础上乘以我市公布的价格系数,作为深圳市安装工程材料价格。对缺项部分,由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定期补充公布或由甲、乙方共同商定。 对工期短(如6个月内)或甲乙双方同意的工程中标(含议标)后的合同价格,可增列材料价格风险系数;造价一次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风险系数参考公布价格预测系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凡不增列材料风险系数的工程,在确定标价时,都要填列“材料价格明细表”,作为工程结算调整价差的依据。 单项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超过(或低于)签订合同所列的材料价格时,可对超出(或低于)部分进行调整。单项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计算公式为
单项要材料结算价格=施工期内公布各期信息价格总和/期数 期数的计算,按合同工期的80%确定,并以合同规定计算工期日为期数的始点。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含宝安县)内施工,并执行预算定额的各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各类工程。
(二)凡单独承包基础打桩、围墙、挡土墙、构筑物、钢结构、轻型屋面等特殊工程,实行按实际用料抽量补价差,不采用其它材料综合价差系数方法。也可增列风险系数,造价一次包死。
(三)凡施工承包单位拖延工期者,其拖延的工期不能顺延计算“价差”补贴。由于建设单位各种原因造成拖延工期的,其工期顺延,并可补价差。 其他:
(一)本规定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中标未开工的工程和已开工未完工程部分均一律按此规定进行调整;已结算工程不再追补。过去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此规定为准。
(二)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希及时向市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反映,并由该站负责解释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