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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2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粤府办22号文)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
  我市征地社保费筹集以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确定相关标准,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面积加权方式计算。
  (一)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征地时统一使用17.35万元/亩的中心城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基数计提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为25%。
  (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征地时统一使用14.59万元/亩的非中心城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基数计提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为20%。
  如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修订,征地社保费筹集使用的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应调整。
  二、落实留存资金分配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粤府办22号文实施前已获批项目的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倒排工期,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于2022年7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细化分配措施推进留存资金分配。留存资金分配可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基础上,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或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或按家庭户被征地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或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补偿款比例分配等当地行之有效的多种方式,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落实参保。村集体成员意见不统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将留存资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实参保。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于2021年10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具体工作落实,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指导资金分配工作。各镇(街道)要积极协调解决村(居)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居)及时落实资金分配。村(居)集体应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及时制订分配方案,确保按时完成资金分配。
  (二)建立督办制度。粤府办22号文实施后获批的征地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各区县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市通报区县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区县,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方式,督导推动工作。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地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人民政府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被征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征地社保费管理及发放情况进行监管。要妥善处理好粤府办22号文实施前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准确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70号)同时废止。
  (二)粤府办22号文实施前已签订征地安置协议,但在粤府办22号文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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