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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及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粤价[2000]338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有关精神和省的部署,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全省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省目前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包括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二、过路、桥、隧道通行费和过渡费按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执行。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出台的涉及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四、省将进一步对列管的涉及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所有涉及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都要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178号)的有关规定,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所收取的检测费以外,取消其他各种对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检测收费。

  六、严禁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将其他收费项目与垄断性收费项目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收费。

  七、执行本通知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涉及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