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珠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珠海市委
- 发文字号:珠人社〔2011〕57号
- 公布日期:2011.03.04
- 施行日期:2011.03.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珠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1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纳入本市医疗保险管理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医疗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不设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参加门诊统筹,所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按规定实报实销: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其他与疾病治疗相关的自费药品费用。
其中:住院床位费在130元/日以内的,按实际支付;高于130元/日的,按130元/日支付。层流洁净病房住院床位费按270元/日支付。
二、医疗管理
(一)离休干部可选择在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各定点医院就医结算,还可选择1家定点门诊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医疗费用结算机构,在非定点的结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二)离休干部因病情需增加专科门诊或变更医疗费用结算机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书面申请。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三)离休干部申请市外转诊和常住异地,按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三、经费来源
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参加了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离休干部
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退休职工的待遇标准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退休公务员的待遇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
3.其余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支,次年由市(区)财政或原单位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金垫支表,30日内拨付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未参加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离休干部
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退休职工的待遇标准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其余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支,次年由离休干部原单位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金垫支表,30日内划拨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离休干部原单位未按规定将垫支费用及时划拨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划拨。
四、其他
冒用离休干部身份证明就医,或离休干部将身份证明转借他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退回,并可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0年度(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支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应由市(区)财政或原单位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金垫支表,按规定拨付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余规定自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