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房改〔2002〕4号
- 公布日期:2002.12.25
- 施行日期:1997.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房改[200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深房改[199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根据国家安居工程政策和深圳房改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市住宅局每半年将公布一次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并同时公布其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 各单位计算社会微利价时,首先以《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为依据,根据该套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计算出该套住房的实际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然后与市住宅局每半年公布的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相减,得出的差额(正数或负数)再与市住宅局公布的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相加,最后得出的数即为该套住房的社会微利房价。 小型复式房的微利价暂不与住房装饰标准挂钩,仍然以市住宅局统一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标准。 (此条(一)、(二)、(三)款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四、调整深房改[1996]05号文中高层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
1.今后,以微利价房改的高层住房,从底层起第二层(或裙楼以上第二层)为标准层,标准层未考虑朝向因素的房价,称标准价。
2.高层住房有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裙楼以上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增减,分别为:第一层在标准价基础上-2%;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1%;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以次顶层的为准。
3.高层住房无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底层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增减,分别为:第一层在标准价基础上-5%;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1%;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以次顶层的为准。)
(四)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仍执行深房改[1996]05号文的规定。其中,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表,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正东方向的住房,房价加3%;位于正西方向的住房,房价减3%;位于正北方向的住房,房价减5%;位于正南方向的住房,房价加5%。 按准成本价或全成本价房改的高层住房,其楼层和朝向影响房价因素的确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1997年下半年标准装饰的多层住房的社会微利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49元,其中,标准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已考虑1997年下半年房价浮动指数)为1050/平方米;高层住房社会微利房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686元,其中,标准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已考虑1997年下半年房价浮动指数和高层上浮20%因素)为1429元/平方米;小型复式住房的社会微利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82元,其中,标准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已考虑1997年下半年房价浮动指数)为1612元/平方米。) 市住宅局直接出售的社会微利房,仍然以公开发售时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准。 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计算实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