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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2019修正)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新兴贸易的发展,重点推进平行进口汽车和跨境电商等新兴贸易业态的发展,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促进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实现前海合作区外贸进出口值稳步增长。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7〕6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新兴贸易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新兴贸易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扶持资金来源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 新兴贸易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从事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机构及有关组织、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机构和有关组织和已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和有关组织、促进前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的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等。
  第六条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
  (二)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
  (三)申请及审核前5年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5年的,自设立时起算);申请及审核前3年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时起算);
  (四)申请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七条 对企业从大铲湾口岸进口平行进口汽车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500辆以下的,每辆车扶持1000元:
  (二)500辆到2000辆以下的,每辆车扶持1500元;
  (三)2000辆以上的,每辆车扶持2000元。
  第八条 对企业从大铲湾口岸进口并在深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给予1500元/辆的扶持。
  第九条 对在前海湾保税港区(海关关区代码5349)内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企业,对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海关统计数据年度排名前20的给予扶持。
  对以在前海合作区注册公司名义报关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的1.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对以非在前海合作区注册公司名义报关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的0.3%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前海湾保税港区(海关关区代码5349)内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报关的专业服务类企业,且海关统计数据年度排名前20的,根据进出口交易额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1000万元到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25万元;
  (二)5000万元到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三)2亿元到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四)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已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年度实际已缴纳保费的24%给予扶持,且单家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市、区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的,叠加新兴贸易扶持资金后,所获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保费总额。
  第十二条 对获得深圳市配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和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根据申报企业获得深圳市配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和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的财政扶持的额度,按照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已获市、区扶持资金的,叠加新兴贸易扶持资金后,所获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对获得深圳市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财政扶持的企业,根据申报企业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财政扶持的额度,按照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已获市、区扶持资金的,叠加新兴贸易扶持资金后,所获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扶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纳税额不得为0);
  (六)企业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
  以上第(一)(五)(六)项需提交原件;第(二)(三)(四)项需提交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请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平行进口汽车的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第十七条 申请本规程第八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平行进口汽车的报关单、平行进口汽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第十八条 申请本规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海关统计数据查询结果》。
  第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保费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以及《海关统计数据查询结果》。
  第二十条 申请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获得“深圳市配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和“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项目”的资助下达通知文件和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企业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http://jsjckqy.fwmys.mofcom.gov.cn)、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rjck.fwmys.mofcom.gov.cn)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的证明材料,如截图、结果反馈单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获得“深圳市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资助下达通知文件和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应当当场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日内补正。
  第二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2次,每次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企业扶持申报与核准等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后将扶持资金划入申请机构或组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当如实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当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管理局新兴贸易资金扶持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5年内迁离的,应当按承诺书之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新兴贸易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将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或纳入征信机构记录,5年内取消其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将取消本年度申请资格,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本息予以追缴,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前海产业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前海管理局纳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尽责、廉洁履职,对申请机构或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保密,自觉接受前海廉政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是指申请企业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财政、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9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