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韶公积〔2014〕11号
- 公布日期:2014.06.24
- 施行日期:2014.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韶公积[2014]11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文)的要求,我中心决定开展2014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4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上限为3742元×5倍=18710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为101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01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必须调整为1010元。 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或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其超出标准部分应按国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我市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职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缴存上下限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4日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