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证券交易中心有关证券登记和结算业务问题的几点意见
- 制定机关: 深圳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 公布日期:1995.01.15
- 施行日期:1995.01.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证券交易
中心有关证券登记和结算业务问题的几点意见
(1995年1月15日)
各证券交易中心、各有关证券登记机构:
目前全国已有十多家证券交易中心与深交所联网,运作情况均较好。为了进一步地提高交易中心的运作效率,推动和促进交易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各地交易中心运作的情况和经验,各交易中心在运作模式和具体业务上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交易中心与交易中心所在地的证券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机构)是合并在一起的,原则上由当地登记机构负责开户、清算,当地登记机构与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好相互之间的业务关系。
二、交易中心与当地登记机构是分设的,相互独立的机构,原则上由当地登记机构负责开户、清算,交易中心代办开户,但为了有利于交易中心的业务发展,也要充分地考虑交易中心的实际情况,在证券登记和结算方面为交易中心的业务发展和高效率的运作创造更为方便的条件,一些业务辐射面较广的交易中心可以直接处理股份的二级清算业务。
三、交易中心对其成员的股份管理和清算,建议采纳上海的“通买通卖”或“指定交易”制度,将股份集中托管于交易中心。这样将深圳模式与上海模式的优势进行了较好的结合,是较为理想的运作方案,但需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交易问题,在任一成员处委托购入的股票可在其它成员处委托卖出,但交易中心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可将其股份“锁定”在指定成员名下,如需取消“锁定”可随时通过成员办理,
2、股息的派发,有如下几种方案供选择:
(1)股东直接到交易中心处领取,这有利于股息的集中管理和派发,但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不方便;
(2)股东通过交易中心成员代理领取;
(3)在交易中心内部采取“红利挂牌交易”方式运作。
3、配股认购,投资者可在任一成员处认购配股,由交易中心总体控制,防止重复认购的情况,或由投资者在股份指定托管的成员处认购配股,配股认购结束后成员将认购统计报告单和明细单传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汇总并经当地登记处确认后,将确认后的配股认购总数按规定时间送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4、股份查询应确保投资者通过任一成员即可查询到其股份情况。
四、如果交易中心采用将股份分散托管于交易中心成员处的模式,其成员的股份二级清算可由交易中心统一到交易中心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而不应由交易中心成员到当地登记机构办理股份清算业务,交易中心各成员不管是在该登记机构所在地区以内或以外,均统一使用该登记机构开具的证券帐户卡,并可由该登记机构委托部分偏远的交易中心成员办理开户手续。交易中心成员的股息派发、红股到帐、配股认购等业务应按深圳证券登记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五、各交易中心应利用现有的卫星通讯系统尽快与深圳登记公司的通讯系统联通,力争在一九九五年第一季度完成与深圳登记公司的联网工作,在此前提下,各交易中心的股份登记、托管和清算业务效率将有较大提高,股份的清算将不再需要委派清算员,配股认购数据和业务通知,文件都通过通讯方式传送。通讯联网的具体事宜请与深圳登记公司通讯工程部联系,但在联网之前,各交易中心仍需委托清算员到深圳登记公司办理股份清算、领取文件通知和递交配股认购报告书等事宜。
六、对交易中心与登记机构尚未合并的少数地区,建议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尽早合并,以有利于当地证券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