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5年第10号)


  《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提高公路口岸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货运进出境车辆,是指经深圳海关核准备案来往粤港的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货自运车辆。
  第三条 承运企业,是指经深圳海关核准备案,从事来往粤港公路货物运输的车辆所属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
  第四条 货物申报单,是指收发货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提前录入向海关申报并经海关审结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作为转关用途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出口货物集中报关电子申报单(以下简称电子申报单)。
  第五条 深圳海关公路口岸对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实行自动核放。但对一单多车、附重空车、承载鲜活商品的重车、临时车等车辆,暂不纳入自动核放通道验放。
  前款所称附重空车是指载运有可以多次往返使用的容器或起到固定、防止碰撞等作用的相关辅件的车辆。
  对暂不实施自动核放的车辆及其所载货物、或企业自主选择人工通道验放的车辆及其所载货物,海关实行人工通道验放。
  第六条 海关公路口岸通道包括以下四类通道:
  (一)口岸清关、电子申报单货物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承载进出口清关货物或电子申报单货物的车辆;
  (二)转关货物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承载进出口转关货物的车辆;
  (三)空车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除附重空车外的未装载货物的货运空载车辆;
  (四)人工通道,适用于深圳海关暂不纳入自动核放通道验放的车辆或企业自主选择人工验放的车辆。
  第七条 选择自动核放通道验放的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前规定时限内,已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提前录入货物申报单申报数据向海关申报并经海关审结;
  (二)车辆经深圳海关核准备案,并已取得司机IC卡和电子车牌;
  (三)收发货企业与承运企业已签订货运委托协议并在电子口岸办理了货运委托手续;
  (四)承运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公路口岸子系统中办理了承运确认操作手续,并经海关审结通过。
  第八条 货运空载车辆在海关实施电子口岸网上预申报之前,除附重空车外,可选择空车自动核放通道通关;在海关实施电子口岸网上预申报之后,除附重空车外,已办理网上预申报的货运空载车辆方可选择空车自动核放通道通关。


  第九条 报关单的预录入、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前72小时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录入报关单数据,读入报关员IC卡,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录入报关单数据时,在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目录入《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建立《统一载货清单》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对同一车次载运进出境的货物(包括一车多单货物或一车多家多单货物),则在各份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目内填入相同的《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
  (二)报关单电子数据须经海关计算机逻辑检查,未通过逻辑检查的给予退单处理,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
  (三)通过逻辑检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或审单中心人工审核后,向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发送审结回执;
  (四)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收到报关单的审结回执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打印出相应的纸质报关单,并根据报关单上的提示分别到现场海关办理接单复核、税费征收及单证放行等手续;
  (五)海关计算机系统实时地将已办理单证放行手续的报关单数据传送给中国电子口岸,中国电子口岸根据报关单上申报的车牌号码自动检索出承运车辆所属的承运企业,并将已作单证放行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给承运企业,系统自动完成货运委托。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应将已办理完单证放行手续的相关信息告知所聘请的承运企业。
  第十条 电子申报单的预录入、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5日内,在境内或境外企业端计算机上网登陆电子口岸,凭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通过IKEY身份认证后,在线或脱机录入电子申报单,通过电子口岸网上传输向海关申报;
  录入电子申报单数据时,在电子申报单“统一载货清单号”栏目录入《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建立《统一载货清单》与电子申报单的对应关系;对同一车次载运进出境的货物(包括一车多单货物或一车多家多单货物),则在各份电子申报单“统一载货清单号”栏目内填入相同的《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
  (二)预录入申报的电子申报单由海关计算机进行自动审核,审核通过的,计算机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审结回执;不通过的,发送退单回执;电子口岸将审结回执或退单回执反馈录入单位;
  (三)对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电子申报单预录入、申报环节已录入“承运企业编号”和“统一载货清单号”的,系统自动进行货运委托;
  (四)对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电子申报单预录入、申报环节未录入“承运企业编号”或“统一载货清单号”的,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收到海关审结回执后,需登陆电子口岸办理人工货运委托手续;
  (五)货运委托成功的,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应将已办理货运委托的相关信息告知所聘请的承运企业。
  第十一条 转关货物申报流程按照现行的转关货物申报规定办理,并由系统自动进行货运委托。


  第十二条 经自动核放通道通关的车辆在实际进出境前,承运企业应当按以下规定对承运关系进行确认:
  (一)车辆承运货物进出境的,承运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收到货物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的货运委托后,应该在货物申报单有效通关时限内,登陆电子口岸进行承运确认,按照规定格式录入《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该车次货物“总毛重和总件数”数据,以及录入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确认承运企业与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之间的承运关系,并在货物通关2小时前以电子形式向海关预申报;
  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系统提示承运确认信息与托运人货运委托信息不一致的,应选择退出系统,并联系托运人,由托运人对货运委托信息进行核实及办理相关更正手续;
  (二)拖载托架、空集装箱或空槽罐的车辆,承运企业应在车辆通关前,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按照规定格式录入车辆、驾驶员和托架、集装箱及槽罐的自重等信息,并在车辆通关30分钟前,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预申报。
  无装载货物的吨车及拖头(无拖载托架或集装箱)暂不需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预申报。
  第十三条 电子口岸对承运企业承运确认信息进行初步校验,并将此捆绑关系发送到海关计算机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审结回执;不通过的,发送退单回执。电子口岸将审结回执或退单回执反馈承运企业。
  第十四条 承运企业接到海关审结回执后,对承运电子申报单货物进出境的车辆,承运企业应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用空白A4纸打印电子申报单,并加盖承运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车辆通关时,来往粤港车辆驾驶员应随身携带按规定填报的《签证簿》和下列单证:
  (一)载运进出口电子申报单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空白A4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承运企业印章的电子申报单(或在电子申报单传真件、复印件上加盖承运企业印章的电子申报单传真件、复印件)、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二)载运进出口清关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存查联(或在传真件、复印件左下角加盖运输企业印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存查联传真件、复印件)、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三)载运进出口转关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加盖运输企业印章的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四)进出境空车驾驶员,应携带加盖运输企业印章的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空车专用);
  未按前款规定携带符合要求单证的,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车辆经过通道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向通道单证收集箱投放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但进口转关车无需投放此单证。
  第十七条 车辆通关时必须按海关指定路线行走。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车辆不能正常通过自动核放系统验放时,需到口岸海关指定的部门或岗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承运企业如需对经海关审结的承运确认预申报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可以在车辆通关1小时前,登陆中国电子口岸,调出需要修改或删除的数据,在网上进行修改或删除。
  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应重新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条 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需对已办结货运委托的货物申报单进行撤销货运委托的,须在车辆实际进出境前进行。
  对运输企业已进行承运确认的,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应先通知运输企业解除承运确认的数据,然后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调出需要解除货运委托关系的货物申报单数据,按规定程序解除该份货物申报单的货运委托关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进出境验放数据及预申报数据,以计算机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关后,收发货企业、承运企业应及时登陆电子口岸查询货物及车辆过境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办理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出境申报和通关手续时,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承运企业、驾驶员应遵守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如实申报。对有瞒报、伪报或者擅自篡改电子数据等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8日起施行,原《深圳海关关于来往粤港车辆网上预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2003年第3号公告)和《深圳海关加工贸易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电子申报单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2003年第4号公告)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