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湛江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3.10.24
- 施行日期:2013.10.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2013年10月24日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
市人大代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进行视察时,可以个人或联名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市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相关内容;
(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凡涉及与市人大代表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其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不得列入约见范围。
市人大代表要通过视察、调查研究、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开展约见活动做好准备。
市人大代表认为需要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提出要求。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约见的内容以及相关的建议、意见等。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约见的具体事宜。在接到市人大代表的约见要求后,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通知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他们根据市人大代表拟在约见中提出的询问、反映的问题,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并落实好约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市人大代表约见活动的有关工作。
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约见活动,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市人大代表约见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约见活动开始时,由市人大代表就所约见的事项向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并提出意见、建议。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如实回答代表的询问,积极办理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场表态解决;情况复杂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向市人大代表说明情况,并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把办理结果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市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该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在30日内再次答复代表。
市人大代表约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参与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约见活动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将市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情况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存档。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