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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金〔2021〕56号)


各区(县)金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有效促进我市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局反映。
  附件:《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3月31日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有效促进我市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的企业,是指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在汕头市纳税的企业;
  (二)本办法适用的中介机构团队,是指为企业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并推动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主办券商团队。
  第三条 从2020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施行日期),对符合条件的适用对象给予以下奖励项目:
  (一)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
  (二)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
  (三)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挂牌奖励;
  (四)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华侨板”(下称“华侨板”)融资奖励;
  (五)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奖励;
  (六)中介机构团队辅导企业首发上市奖励。

  第四条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标准:
  (一)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广东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汕头地区项目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5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奖励400万元;
  5.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亿元-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五)对注册地址迁入汕头市的上市公司(含异地“买壳”“借壳”上市)经营满一年且年度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标准:
  (一)企业以国内公司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将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含80%)用于汕头市投资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以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将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含80%)用于汕头市投资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标准:
  (一)企业首次进入“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企业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后经调整进入创新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在“华侨板”注册挂牌融资奖励标准:
  企业在“华侨板”注册或挂牌满一年后成功融资的,按企业融资金额1%给予奖励,融资方式仅包括在“华侨板”定向增发、可转债发行、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且融资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融资方式,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奖励标准:
  (一)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且募集资金用于汕头市投资项目建设的:
  1.募集资金净额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超过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单家上市公司自第一笔再融资发生时间起2年内发生多笔再融资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参与并购重组各方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并购重组交易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被并购企业须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满一年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的:
  1.并购对象为本地企业的,按其并购交易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并购对象为外地企业的,按其并购交易金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并购后5年内不得解散(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且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请求法院解散、受行政处罚解散的除外)。
  单家上市公司发生多次并购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中介机构团队辅导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标准
  中介机构团队推动汕头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项奖励由上市公司进行申请,经审核后拨付予申请公司,由申请公司支付予中介机构团队。


  第十条 满足奖励标准条件的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关于申请奖励资金的报告;
  (二)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第四条、第五条奖励标准需提供:
  1.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及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2.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首发上市申请受理文件;
  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企业首发或同意企业首发注册有关批复文件;
  5.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企业首发上市有关文件;
  6.企业首发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相关依据(招股说明书及发改部门有关项目立项备案文件等);
  7.税务证明有关文件(辖外迁入上市公司提供);
  8.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文件及译文、境内外企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证明文件、外汇进账等。
  (五)满足第六条奖励标准需提供:
  1.企业完成股改及主办券商内核、推荐挂牌等相关文件;
  2.“新三板”出具同意企业挂牌有关文件;
  3.“新三板”公告企业调整市场分层有关文件;
  4.“新三板”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受理及审查文件;
  5.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文件。
  (六)满足第七条奖励标准需提供:
  1.“华侨板”出具同意注册挂牌的有关文件;
  2.企业融资项目证明材料;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满足第八条奖励标准需提供: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关文件;
  2.中国证监会有关批复文件;
  3.上市公司再融资情况有关文件(增发发行情况报告书、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等);
  4.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被并购企业股东信息变更证明文件;
  5.并购企业纳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证明文件。
  (八)满足第九条奖励标准的:
  1.中介机构团队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2.中介机构团队成员身份及从业资格证明等有关文件。
  (九)以上申请材料若遇国家新政新规颁布而不适用,则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初审部门一份、审核部门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管委会金融局(办)或企业上市相关主管部门是辅导备案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公司申请奖励资金初审部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是“华侨板”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初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是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审核部门。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于完成奖励事项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初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初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汇总,市金融工作局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汇总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审核意见原则上每季度向市政府申报1次,特殊情况下由市金融工作局调整申请次数及时间。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金融工作局账户,市金融工作局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予以为期7日的公示,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则暂停奖励资金拨付并根据异议内容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上市奖励资金所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对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上市奖励资金的、对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上市主体或相关责任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出具处罚决定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所有已发放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原《印发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汕金〔2019〕77号)同时废止,在汕金〔2019〕77号文件废止前已具备申报条件的,可适用本实施办法。
  附件
  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所属区县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注册时间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主营业务

 

其他

主要

情况

证监部门、交易所等部门批复文号及时间

 

企业辅导/申报/上市/注册挂牌时间

 

企业证券简称

 

企业证券代码

 

 

 

 

募集投资汕头市项目资金净额

(万元)

 

申请奖励资金金额

 

申请奖励项目

 

例:第四条第(三)款“企业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企业附送佐证材料声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审核部门校对)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所提供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与原件一致,否则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填写

初审部门意见

 

例:经审核, 公司符合《xxxxx实施办法》()第 条 款规定,该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同意申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初审部门一份,审核部门一份,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