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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水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水务(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和计划统计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精神,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及其它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2元/m3,具体水资源费分类标准见附表。


  二、合理调整不同取水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由现行0.12元/m3调减至0.02元/m3。

  (二)继续执行《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31号),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

  1.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2.采矿排水(疏干排水)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下水标准执行;回收利用的,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准执行。

  (四)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的征收标准,由现行标准0.005元/m3调增到0.20元/m3。


  三、以下取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不作调整:核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以及对港澳供水。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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