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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经发局、市供电局关于试行峰(平)、谷电价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市经发局、市供电局
关于试行峰(平)、谷电价的通知
(深价[2001]37号 2001年5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我市用电高峰期供电紧张的压力,引导电力消费避峰就谷,优化我市电力资源配置及投资发展环境,经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经发局、深圳供电局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三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实施峰(平)、谷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变压器在运行容量101千伏安以上的工作用户和蓄冰空调用电。
  二、时段划分:谷期的时限定为每天23:00--07:00,其余时段为峰(平)期。
  三、峰(平)、谷电价标准
  (一)基本电价及峰(平)期电量电价仍按“深价[1999]17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谷期电量电价分为:①工业用户,以现行峰(平)期电量电价为基础,旺季(5--10月用电)调降0.20元/千瓦时,淡季(11--4月用电)调降0.10元/千瓦时,具体价格见附表。②蓄冰空调用电,0.30元/千瓦时。
  四、为保证峰(平)、谷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深圳供电局要立即组织人力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包括:集中代购分时电表;修改电费收费系统;从5月29日开始接受用户申请,并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统筹安排更换电表。电表费由用户自担,按实际招标价(另加相关税额)支付。
  五、峰(平)、谷电价自装妥电表之日起执行。
  六、试行峰(平)、谷电价对供电部门电费收支总体平衡的影响,从现存的“电力调节准备金”中解决。
  七、本峰(平)、谷电价试行一年。期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峰(平)、谷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电价标准等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表:峰(平)、谷电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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