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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发布或者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9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0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15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83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9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2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76号)
  8.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深经贸通〔2004〕29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4〕30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47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108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1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2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31日 深经贸发〔2003〕76号)

  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周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大企业扎根深圳并发展壮大,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市政府《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要求,就我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缩减大企业办事时限
  按照《若干措施》要求,对大企业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原则上应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具体如下:
  (一)受理大企业进口钢材申请,我局初审时间由3个工作日减为1个工作日,力争能够保证大企业生产用钢材需要。
  (二)产品出口企业考核认定,从我局对外承诺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初审、半个月集中办理一次、7个工作日完成,改为由我局直接审核,4个工作日完成。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对大企业在严格审查程序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从原来20个工作日完成改为10个工作日完成;乙种《经营许可证》从30个工作日完成改为15个工作日完成;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从30个工作日完成改为15个工作日完成。
  (四)对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主任的考核发证业务优先办理。从原来17个工作日内发证改为7个工作日。
  二、支持大企业技术进步
  (一)鼓励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凡是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列入当年我市的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并积极与银行衔接落实项目贷款,对项目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二)鼓励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引导重点生产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凡符合条件的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给予办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达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标准的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300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大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协助大企业做好创名牌规划,并优先列入全市创名牌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及《十年远景规划》,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重点培育和政策倾斜。
  三、保证大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一)提供电力保障。对大企业不实施计划错峰,保障用电;对商贸类大企业用电按“同类别工业电价”收取电费。
  (二)优先在大企业中推行节能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有关咨询、培训和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实行减免。
  (三)设立大企业服务窗口。我局加工贸易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审核办等处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对大企业申办的事项实行“专窗受理、专人负责”,加工贸易大企业服务窗口原则上实行办件当日可取。
  (四)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大企业优先列入全市企业信息化试点,优先推荐省、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
  (五)对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主任培训人员达到开班人数的大企业可以预约上门服务,就地培训或尽快安排纳入最近的培训点培训。
  四、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与配套
  用好用活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尽快发布实施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资助项目的审批办法。主要支持以有形产品形式和技术形式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或出口配套的“小伙伴”型中小企业,鼓励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对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定期筛选一批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作为大企业的第二梯队实行滚动发展。
  五、把民营企业50强计划与大企业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对大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集中相关资源予以扶持。同时抓紧做好民营企业50强的认定工作,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
  六、进一步改进工作规程
  (一)按照《若干措施》的要求,与市领导分工紧密衔接,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坚持绩必奖,误必惩。局主要领导为总责任人,各分管局领导为分管工作责任人,各处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二)实行大企业热线服务制度。(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三)全局各处室服务大企业一律实行首问责任制与各级受理责任人AB角制度。当大企业遇到需跨处室协调解决的问题时,由受理业务的处室提请专办人员进行协商,各处室应当积极落实专办人员的协调意见。在协调过程中,专办人员认为问题重大,应及时提请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应当提请局主要领导解决。
  (四)建立和完善大企业与市领导的“直通车”工作机制,抓好事先的联络协调和事后的落实工作;大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如预约提请有关处室上门办理有关事项,有关处室应予以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
  七、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我局各处室要以落实市政府《若干措施》为契机,切实把经贸工作重点转移到以服务企业为中心的基点上来,全面提升我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工业百强企业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在我局享受与《若干措施》所列大企业的同等待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一如既往地做好民营和中小企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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