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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9年第3号) 失效

深圳海关关于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深圳海关公告2019年第3号)


  为满足外贸发展需要,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检验有效性,在对相关进口工业品进行风险评估基础上,深圳海关决定修改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7号。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公告内容新增“深圳海关按照《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 第4部分:被采信机构管理》(SN/T4238.4-2015)要求管理被采信机构”。
  二、将公告附1《进口工业产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的区域范围》中食品接触产品的实施采信区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修改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福田保税区、盐田综合保税区和深圳出口加工区”。
  三、将公告附1《进口工业产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的区域范围》中金属材料的实施采信区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福田保税区、盐田综合保税区和深圳出口加工区”修改为“深圳地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7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海关关于深圳地区部分进口工业产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的公告(2018年第7号)(略)

深圳海关
  2019年9月1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