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9年第3号)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海关
- 发文字号:深圳海关公告2019年第3号
- 公布日期:2019.09.11
- 施行日期:2019.09.1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海关关于废止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深圳海关关于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深圳海关公告2019年第3号)
为满足外贸发展需要,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检验有效性,在对相关进口工业品进行风险评估基础上,深圳海关决定修改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7号。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告内容新增“深圳海关按照《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 第4部分:被采信机构管理》(SN/T4238.4-2015)要求管理被采信机构”。 将公告附1《进口工业产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的区域范围》中食品接触产品的实施采信区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修改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福田保税区、盐田综合保税区和深圳出口加工区”。 将公告附1《进口工业产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的区域范围》中金属材料的实施采信区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福田保税区、盐田综合保税区和深圳出口加工区”修改为“深圳地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7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海关关于深圳地区部分进口工业产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的公告(2018年第7号)(略)
深圳海关
2019年9月11日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