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 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
(深府[1982]198号 1982年10月7日)


  根据深常纪[1982]9号文件精神,为了搞好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保障副食品生产的正常进行,适应特区建设的需要,同意市规划局在特区内规定的农用规划地,为了确保农用规划在规划使用期间不改作他用,并充分发挥农业用地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行各业要大力支援农业用地的生产建设。水利部门要搞好水利设施,不断提高抗旱排涝能力;环卫部门要将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增加基地有机质肥料来源,严禁用有害垃圾作肥料;计划、财政、供销和物资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安排资金,并做好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  
  二、农用规划地在规划使用年限内一般不征用,如确有特殊需要征用,要经市政府批准。  
  三、少量经批准征用的农用规划地,除付给正常征地费外,还要适当补偿农业基地建设和搬迁等费用,此费用由征用单位支付给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四、建议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农用规划地邻近基建施工16寸,要保护好农用规划地的水利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如有损坏水利设施和给生产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