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城市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城市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增府[2012]7号)
为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护和改善增城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增城市实施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2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有效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在以下城区范围内通行:
荔城城区(包括荔城大道以南,增派大道以东,湘江北路、湘江路、沿江路以西,增城大道以北);新塘城区(包括广深公路以南,府前路、建设路以西,港口大道以东,东江北干流以北)。
以上路段除荔城大道、增派大道、增城大道、广深公路、港口大道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二、在以上区域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别表示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
五、本通告所称的汽车,指广州市籍和外市籍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七、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为限行过渡期,在限行过渡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车辆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八、本通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