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部分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发文字号:粤财税〔2020〕3号
- 公布日期:2020.02.24
- 施行日期:2020.02.24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粤财税〔20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省级权责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4日
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办理材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接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 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于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1.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1
广东省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设立登记时间 | |||||||
登记管理机关 | 业务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宗 旨 | |||||||||
业务范围 | |||||||||
是否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设立或登记手续 | □是 □否 | |||||||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 □是 □否 | ||||||||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 □是 □否 | ||||||||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是 □否 | ||||||||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 □是 □否 | ||||||||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是 □否 |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是 □否 | ||||||||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是 □否 | ||||||||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 年度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复 审 | □五年有效期到期 □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的 | ||||||||
本非营利组织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非营利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办理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办理材料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申请前相应年度是指申请前连续3年,如申请2020年度的,提供2017、2018、2019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定期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在每年度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联合公布名单。 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1.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1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群众团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宗 旨 | |||||||
业务范围 | |||||||
是否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是 □否 |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是 □否 | ||||||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 □是 □否 |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 □是 □否 | ||||||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是 □否 | ||||||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是 □否 |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是 □否 |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 □是 □否 | ||||||
申请前连续三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情况
| 年度 | 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占接受捐赠总收入比例 | |||||
年度 | 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占接受捐赠总收入比例 | ||||||
年度 | 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占接受捐赠总收入比例 | ||||||
群众团体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群众团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