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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金监〔2018〕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8年12月31日

  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综合抗灾能力,现就2019-2021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下简称农房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民众、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村住房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农村住房抵御风险和灾后重建能力,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农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宣传推广,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市场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确保个人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

  (四)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房保险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将省委、省政府支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统称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二)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8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农户的保障程度或扩大保障范围,具体标准与承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我省农房保险按照不同地区确定差异化保费,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级财政对农户承担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各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的农户数与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具体要求如下:

  1.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市)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5.6元,具体保险费率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承保机构议定。保费由农户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农户承担比例不得高于年保费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2.其他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恩平市、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8.3元,具体保险费率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承保机构议定。省级财政承担4元,市、县级财政承担2.3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农户承担保费2元。

  3.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当地农户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鼓励农户自愿缴费增加保障金额。对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困难农户,要适当提高保障程度,并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4.将农房保险纳入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统筹安排,待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后统一实施。

  (四)承保机构的选择。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自主选择承保机构,不得成立共保体或联合体,本次招标承保周期为2019-2021年,共3年。参与招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于《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招标工作,确定承保机构后,应与承保机构签署为期3年的承保协议,并将承保协议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五)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各地要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培训一批熟悉农房、服务农户的协保员,协助做好参保、查勘、理赔等工作。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承保机构与政府之间有关协定,承保机构按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保机构(指按照承保机构的委托协助办理农房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业务的基层协保站点)和经办协保员开展工作,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各市、县、镇级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推广宣传农房保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推进我省农房保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区农房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确定市、县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并确保兑付。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好当地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二)开展督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同省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根据各地工作进度,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督导情况上报省政府;对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且整改不及时的地市,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广泛宣传。各地和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全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环境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