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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
(珠人字〔2007〕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规范我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杜绝违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央、省有关实施公务员法的精神和要求,对我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规定如下:
  一、公务员调任的审批。调任是指从七大机关(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下同)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之外,调入上述单位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人员调任须经市委组织部批准。调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由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二、公务员转任的审批。转任是指在七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之间人员的调动。
  (一)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的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并办理手续;
  (二)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的调动:
  市外调入,市直单位之间、市与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区与区之间人员的调动,由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手续;
  区内人员的调动,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手续,每月报市人事局备案一次。
  三、建立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
  在申请调动时,已办理公务员登记的人员,调动材料须提供《公务员登记表》的复印件。如之前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人员,经批准调入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单位后,接收单位必须在十五日内,根据《珠海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珠字[2006]27号)的有关规定,负责为调入人员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报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和审批。
  公务员登记的审批按管理权限进行,其中,市委组织部负责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的公务员登记日常审批管理工作;市人事局负责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的公务员登记日常审批管理工作。
  本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珠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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