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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深圳市委 201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工作,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巩固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区党委是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基层委员会,领导本社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条 社区党委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照党章履职尽责,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断完善社区治理体系,发挥组织优势、组织功能、组织力量,不断提升党在城市基层的统筹协调能力、改革创新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引导自治能力、组织动员能力、依法治理能力,打造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的城市基层党组织。


  第四条 社区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9人,所属党组织、党员或者驻社区单位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11人。
  社区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其中1名副书记分管党建工作。
  管理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互联网业等新兴领域党员较多的社区,应当选配新兴领域党员为党委委员。驻社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中的党员等可以担任兼职委员,参与辖区内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的研究、讨论和决策,兼职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社区党委每届任期按照党中央及省委统一规定,任期届满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条 规范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在居委会、工作站、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组织中的交叉任职。社区党委书记兼任工作站站长、党群服务中心主任,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居委会主任,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兼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兼任董事长、总经理)。
  社区党委、居委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党委委员通过规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 上级党组织选派到社区党委担任第一书记的,应当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紧紧依靠社区党委,带领社区“两委”成员开展工作,重点履行好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为民服务、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等工作职责。


  第八条 社区党委全面领导本社区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领导基层治理、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行使社区人事安排权、重要事项决定权、领导保障权和管理监督权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研究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服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推进社区党建标准化建设和城市基层党建“标准+”模式,履行城市基层党建具体责任,积极构建以社区党委为核心,政经分开、居站整合,居委会、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驻区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物业公司等有序发挥作用的新型城市基层治理格局。
  (三)负责做好所属党组织设置、变更、换届选举和开展日常工作,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抓实党支部建设。
  (四)负责做好辖区党组织书记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教育管理监督党员。抓好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
  (五)领导居委会、居民小组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工作,研究提出居委会、工作站、居民小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组织的领导成员建议人选。支持居委会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强化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领导和监管。
  (六)加强党建带群建、党群共建工作,充分发挥辖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联系服务群众中的枢纽功能。做好政法、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七)统筹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整合各方面力量开展社区服务。
  (八)在驻社区单位选拔任用干部、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征求街道意见时,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九)监督社区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社区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社区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社区党委其他委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社区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和配合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条 社区党委应当结合本社区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社区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听取各方面意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三条 社区党委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性走访驻社区单位和居民家庭,及时了解各类需求及有关意见建议,组织实施“民生微实事”,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社区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区党委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社区党委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社区党委定期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措施,讨论并决定社区党建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七条 社区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人事安排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与会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社区党委会议可以邀请社区内影响力大、有代表性的各领域党组织负责人列席。
  第十八条 社区党委会议一般按照确定议题、预先告知、会前准备、集体讨论、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的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议题形成机制,做好会前酝酿工作。
  第十九条 社区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委会议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社区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机制,按照社区党委提议、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商议、党群联席会议审议、党群联席会议集体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程序,研究决定社区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组织主导下的居民议事会、民情恳谈会,引领各类组织和居民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党委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和社区治理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党委应当加强与街道党工委内设机构的联系沟通、保障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
  街道党工委内设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保证社区党委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社区党委围绕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社会治理工作,协调、服务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推进共驻共建、互联互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社区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每年组织开展1次社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社区党委书记既应当向街道党工委述职并接受评议,也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述职并接受评议。述职评议查摆的问题,社区党委应当集体研究形成整改清单,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社区党委委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人事安排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所属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党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党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党委其他委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社区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委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党委及其委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纪律检查部门、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评议内容。
  对违反本规则的社区党委委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区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深圳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年6月28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有关社区党委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党中央及省委对社区党委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