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惠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0.12.24
- 施行日期:2020.1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0年12月24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惠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居住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四、曾担任本市正市职的在惠老同志;
五、出席政协第十二届惠州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委员;
六、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