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做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2.07.06
- 施行日期:2012.07.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做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直管企业:
根据我委2011年下发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配套指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直管企业全面启动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2年,各直管企业要在建立内控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情况
根据《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和配套指引要求,积极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起既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要求又有企业自身特色的内部控制规范。该项工作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为此,各直管企业要认真总结本企业自2011年3月我委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以来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结合本通知要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安排。各直管企业要在2012年8月10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告报我委。
二、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要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后,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运行,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披露年度评价报告。考虑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各市属国有企业纳入2012年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三项指标同时要占201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指标的50%以上。对于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公司,各直管企业应根据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通过定量标准(如总资产、税前利润的若干百分比)和定性标准(交易的复杂程度、披露要求、错报风险、是否涉及资产安全和关联交易等),确定重要会计科目;通过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所反应的内容确定关键业务流程和子流程。
各直管企业要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开展学习培训,对评价方案和内容进行讲解;组织测试和评价,检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管理改进建议,编制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跟踪落实缺陷整改,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闭环管理。该项工作从2012年7月开始,在2012年12年底前结束。
三、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各直管企业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承担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原则上优先考虑年审机构(但负责本企业内部控制咨询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承担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选聘工作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抓紧时间在2012年10月31日前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四、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对各直管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自2013年起,各直管企业要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以及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我委。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是财务监督的重要内容,我委将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与考核工作相结合,落实内部控制组织领导责任。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或由于内部控制缺陷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未能充分揭示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我委将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五、组织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检查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委将从2012年9月起组织检查小组分别对各直管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配套指引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2011年3月我委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以来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存在不足和问题,企业应根据检查小组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六、其他
被深圳证监局列为深圳辖区实施内控规范试点重点的四家公司和其他上市的市属国有企业要继续按照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