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深卫计规〔2018〕2号
- 公布日期:2018.04.12
- 施行日期:2018.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卫计规〔201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7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8年4月12日
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
01-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
01-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
01-4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
01-5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
0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
02-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
02-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
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0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0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
0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0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
04-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0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04-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
0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0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
0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05-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05-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
05-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06 放射诊疗许可
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
06-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办事指南
06-3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06-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办事指南
06-5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
0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07-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07-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
0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
0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08-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08-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
0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
0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事指南
0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事指南
0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办事指南
0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办事指南
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2.申请内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
(1)深圳市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科目含有妇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达到《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市医院类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核发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全市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诊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核发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五条 |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 第五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核准的诊疗科目含妇产科; (2)达到《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含妇产科; (2)未达到《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2 | 0 | 纸质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0 | 0 | 纸质/ 电子版 |
3.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名录表 | 单独申请开展终止妊娠项目的,需至少有2名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且第一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 | 1 | 0 | 纸质 |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1.2014年4月11日以前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2.2014年4月11日以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提供证书编号。 | 0 | 1 | 纸质 |
5.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 1.中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交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为助产士的,需提交最高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6.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供。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和整改的时间(3个月)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整改意见,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以整改情况报告书面形式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进行现场核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2.申请内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仅限门楼牌号)的。
变更许可项目、执业地址的(变更门楼牌号的除外),按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核发(新证)办理。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仅限门楼牌号)已变更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全市医院类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变更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全市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诊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变更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五条 |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 第五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仅限门楼牌号)已变更的。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仅限门楼牌号)未变更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书》 | 无。 | 2 | 0 | 纸质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 |
3.变更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变更机构名称、地址(仅限门楼牌号)或负责人的需提交。 | 0 | 0 | 纸质/ 电子版 |
4.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供。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2.申请内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已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03〕46号)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全市医院类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全市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诊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修正)》 | 第五条 |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 第七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已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 (3)达到《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 (2)未达到《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婚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 | 无。 | 2 | 0 | 纸质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0 | 0 | 纸质/ 电子版 |
4.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名录表 | 单独申请开展终止妊娠项目的,需至少有2名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且第一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 | 1 | 0 | 纸质 |
5.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1.2014年4月11日以前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2.2014年4月11日以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提供证书编号。 | 0 | 1 | 纸质 |
6.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 1.中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为助产士的,需提交最高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7.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供。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和整改的时间(3个月)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整改意见,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以整改情况报告书面形式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进行现场核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2.申请内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补办。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办〔2003〕46号)第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全市医院类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补办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全市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诊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补办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第三十二条 |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补办)申请书》 | 原件。 | 2 | 0 | 纸质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0 | 0 | 纸质/电子版 |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适用于证件破损的,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 |
4.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供。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2.申请内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
3.申请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全市医院类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注销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全市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诊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注销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注销)申请书》 | 无。 | 2 | 0 | 纸质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 |
3.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供;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执业许可的个人。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申请。
变更《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许可项目的,按照“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程序办理。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3)达到原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中对从事婚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执业许可的人员要求。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在医院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在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诊所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所在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五条 |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 第六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3)达到原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中对从事婚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执业许可的人员要求。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2)未达到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3)未达到原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中对从事婚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执业许可的人员要求。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 无。 | 0 | 1 | 纸质 |
3.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申请变更项目的,需提交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6.职称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7.学历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8.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供。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9.具有3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关材料(只需其中1种) | 相关专业医师执业注册年限满3年的(或相关专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提供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已满3年的,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相关专业满3年的,提供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临床工作满3年的证明;原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补办。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申请补办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发证机关为市卫生计委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申请补办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发证机关为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由原发证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五条 |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 第六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补办申请表 | 无。 | 1 | 0 | 纸质 |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4.证书破损的,还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原证收回,重新制证。 | 1 | 0 | 纸质 |
5.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
2.申请内容:《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注销。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申请人主动提出注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的。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申请注销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发证机关为市卫生计生委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申请注销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发证机关为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由原发证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七十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提出注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份/套) | 复印件份数 (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
1.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销申请表 | 无。 | 1 | 0 | 纸质 | |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 | |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版 | |
4.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按照规定须办理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3)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4)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5)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6)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 根据2017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5.《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6.《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9〕31号)第五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为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护理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中医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
《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9〕31号) | 第五条 | |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7〕5号) | 全文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按照规定须办理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3)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4)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5)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6)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 ||
备注说明 (重要提示) | 1.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2.建议医疗机构选址时,征询业主及周边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采用黑色水笔填写;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成立批准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2.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3.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简历》和本人承诺签名,交原件。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4.医疗机构负责人照片 | 2张2寸红底免冠彩照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5.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 | 1.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供房地产证明材料编号,无需验原件。 2.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交复印件,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6.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 租赁的,需提交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交原件)和房屋租赁协议(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7.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8.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9.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 交复印件,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10.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11.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12.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1.仅申请血液透析中心或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的,需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有效期限内。 3.交复印件,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13.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 1.仅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需提交; 2.要求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3.交证书编号,无需验原件。 | 0 | 0 | 电子版 |
14.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 | 1.仅申请盲人医疗按摩所的需提交。 2.交复印件,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45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承诺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和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形成《现场笔录》或《专家现场评估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变更登记。
3.申请条件: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下任一执业登记事项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执业登记:(1)执业地址;(2)类别;(3)级别;(4)诊疗科目;(5)床位(牙椅、血液透析床)数量;(6)服务对象;(7)名称;(8)医疗机构负责人。
二、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 根据2017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三十一条。
4.《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7〕5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为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护理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由市卫生计委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变更登记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中医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变更登记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 第三十一条 | |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 全文 |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按照规定须办理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3)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4)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5)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6)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 ||
备注说明 (重要提示) | 1.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2.建议医疗机构重新选址时,征询业主及周边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采用黑色水笔填写;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表1.1 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仅变更地址门楼牌号而实际执业场所未迁移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用于更换新证或登记变更记录。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3.医疗机构负责人照片 | 2张2寸红底免冠彩照。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4.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5.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6.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表1.2 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用于更换新证或登记变更记录。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3.医疗机构负责人照片 | 2张2寸红底免冠彩照。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4.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 | 1.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供房地产证明材料编号,无需验原件。 2.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交复印件,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5.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 租赁的,需提交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交原件)和房屋租赁协议(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7.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8.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9.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1.仅申请血液透析中心或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的,需提交。 2.有效期限内。 3.交复印件,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表2 变更医疗机构类别申请材料目录
表3 变更医疗机构级别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原件,用于登记变更记录。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3.医疗机构级别认定自评报告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4.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5.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备注:医疗机构级别是指医院级别,分一级、二级、三级。
表4 增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交原件,用于更换新证或登记变更记录。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3.医疗机构负责人照片 | 2张2寸红底免冠彩照。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4.拟开展诊疗科目的房屋设计平面图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5.拟开展诊疗科目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6.拟开展诊疗科目配备的设备清单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7.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8.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表5 增加医疗机构床位(牙椅、血液透析床)数量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原件,用于登记变更记录。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3.拟增加床位(牙椅、血液透析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医疗服务需求报告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4.拟增加床位(牙椅、血液透析床)数量的科室平面布局图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5.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6.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表6 变更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原件,用于登记变更记录。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3.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服务对象的证明文件 | 1.特指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变更后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3.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4.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5.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表7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不含变更类别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无。 | 2 | 0 | 纸质/ 电子版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用于更换新证或者登记变更记录。 | 1 | 0 | 纸质/ 电子版 |
3.医疗机构负责人照片 | 2张2寸红底免冠彩照。 | 1 | 0 | 纸质/ 电子版 |
4.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变更后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2.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验原件。 | 0 | 1 | 纸质/ 电子版 |
5.药品零售药店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 1.仅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需提交。 2.要求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3.交证书编号,无需验原件。 | 0 | 0 | 电子版 |
6.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电子版 |
7.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 电子版 |
表8 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用于更换新证或登记变更记录。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3.医疗机构负责人照片 | 2张2寸红底免冠彩照。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4.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变更后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2.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5.药品零售药店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 1.仅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需提交。 2.要求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3.交证书编号,无需验原件。 | 0 | 0 | 电子版 |
6.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7.拟变更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简历》和本人承诺签名,交原件。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8.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备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45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承诺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申请变更地址(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医疗机构类别、级别、增设床位(牙椅、血液透析床)数量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和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需现场审查的,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形成《现场笔录》或《专家现场评估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报告书面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校验。
3.申请条件: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下列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为3年: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2)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
下列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为1年: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2)床位未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4)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所(室)、卫生所;
(5)前款未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被执业登记机关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后再次校验合格的,该医疗机构下一次校验的校验周期为1年。
二、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 根据2017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4.《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7〕5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为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护理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执业许可(校验)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中医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各区(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许可(校验)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 全文 | |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 全文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按照规定须办理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3)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4)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5)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6)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必要条件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 (4)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卫生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 (5)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备注说明 (重要提示) |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继续开展执业活动。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采用黑色水笔填写;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原件,用于登记校验记录。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3.本校验周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4.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登记事项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 变更情况材料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5.本校验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6.本校验周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8.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供;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30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
承诺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和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需现场审查的,指派两名卫生监督人员或组织专家现场审查。被确定为“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注销。
3.申请条件: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
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三十一条。
4.《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十五条。
5.《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7〕5号)第三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为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护理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执业许可(注销)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中医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各区(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许可(注销)的其他医疗机构受理、许可。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七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一条 | |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 第三十一条 | |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 |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二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注销: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3)医疗机构主体资格被注销;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医疗机构无法继续执业; (6)医疗机构歇业; (7)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不予许可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采用黑色水笔填写;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1.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 |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3.其他支持注销材料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4.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授权委托书,交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注销公示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公示和审查。
受理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有必要时可派办理人员现场核实或询问相关人员或在医疗机构显眼处张贴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
(1)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使用材质已列入原卫生部公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2)生产条件符合原卫生部制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3)产品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在深圳市辖区内。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
3.国家卫生计生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三条和第十四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3项。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深圳市辖区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 第205项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 | 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
国家卫生计生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第三条、第十四条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 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3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使用材质已列入原卫生部公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2)生产条件符合原卫生部制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3)产品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在深圳市辖区内。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2)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3)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4)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5)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核查等内容不符的; (6)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7)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2.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3.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4.产品材料及配方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5.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及部件)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6.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需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等内容)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7.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8.申报无负压供水设备、水质处理器、饮水机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 | 深圳市内批件只需提供批准文号;其他省、市批件需提交复印件。检验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9.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只需提供质量标准编号或企业标准备案编号。 | 0 | 0 | 电子版 | |
10.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需提交) | 无。 | 1 | 0 | 原件 | |
11.委托生产的,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书,受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书交复印件。深圳市核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只需提供批准文号;其他省、市核发的卫生许可批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2.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需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3.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需附检验委托单或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4.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15.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属于国产涉水产品的,需提交 | 16.生产厂区位置图、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平面图(工程图或电脑打印件,平面图需按比例画出并标尺寸,并标示功能区、人流物流方向,生产设备、卫生设施位置) | 原件。 | 1 | 0 | 纸质 |
属于国产涉水产品的,需提交 | 17.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 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 | 0 | 电子版 |
18.生产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 | 场所使用证明为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编号;场所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
属于进口涉水产品的,需提交 | 19.在华责任单位的营业执照 | 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 | 0 | 电子版 |
20.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规范中文译文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21.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22.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不包括技术审查时间60个工作日和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技术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实施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组织生产能力审核和技术审查,其中技术审查60个工作日不计入许可时限。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的延续。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
二、设立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2.国家卫生计生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3项。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深圳市辖区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卫生计生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 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3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已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界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2)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3)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4)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2.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3.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4.产品材料及配方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5.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及部件)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6.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需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等内容)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7.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8.申报无负压供水设备、水质处理器、饮水机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 | 深圳市核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只需提供批准文号;其他省、市核发的卫生许可批件需提交复印件。检测合格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9.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只需提供质量标准编号或企业标准备案编号。 | 0 | 0 | 电子版 | |
10.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需提交) | 无。 | 1 | 0 | 原件 | |
11.委托生产的,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书,受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书交复印件。深圳市核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只需提供批准文号;其他省、市核发的卫生许可批件需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2.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需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3.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需附检验委托单或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4.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原件收回,延续后重新发证。 | 1 | 0 | 纸质 | |
15.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16.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属于国产涉水产品的,需提交 | 17.生产厂区位置图、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平面图(工程图或电脑打印件,平面图需按比例画出并标尺寸,并标示功能区、人流物流方向,生产设备、卫生设施位置) | 原件。 | 1 | 0 | 纸质 |
18.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 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 | 0 | 电子版 | |
19.生产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 | 场所使用证明为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编号;场所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
属于进口涉水产品的,需提交 | 20.在华责任单位的营业执照 | 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 | 0 | 电子版 |
21.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规范中文译文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22.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23.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不包括技术审查时间60个工作日和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技术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实施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组织生产能力审核和技术审查,其中技术审查60个工作日不计入许可时限。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的变更。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2)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3)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
(4)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或在华责任单位的。
二、设立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深圳市辖区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2)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3)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 (4)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或在华责任单位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
1.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2.卫生许可批件 | 原件收回,变更后重新发证。 | 1 | 0 | 纸质 |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还需提交 | 5.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6.变更后的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还需提交 | 7.国产产品需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或变更通知书 | 营业执照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通知书收复印件。 | 0 | 1 | 复印件 |
8.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港澳台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文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9.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如为外文的,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规范中文译文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还需提交 | 1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11.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0 | 电子版 | |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还需提交 | 12.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的,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规范中文译文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13.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4.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不包括技术审查时间60个工作日和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如需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查的,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组织实施,技术审查60个工作日不计入许可时限。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办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补办。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有效期内;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遗失或损毁的。
二、设立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二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会负责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深圳市辖区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第二十一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遗失或损毁的;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有效期内; (3)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1.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0 | 0 | 电子版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书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5.因批件损毁的,需提交《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原件收回,重新制证。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的注销。
3.申请条件: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申请单位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设立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二十八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深圳市辖区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第二十八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申请单位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要求;
(3)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4)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6)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水源水和出厂水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制水车间所在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地级市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跨区供水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区级行政区域内的,由供水单位所在地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二十九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3)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4)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6)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水源水和出厂水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0 | 0 | 电子版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5.生产场所准确地址相关材料 | 1.场所证明材料为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编号; 2.场所证明为房屋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证明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6.有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7.有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和评价报告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8.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 原件。 | 1 | 0 | 纸质 |
9.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 | 深圳市内批件只需提供批准文号,其他省、市批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10.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 | 原件。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延续。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取得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2)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制水车间所在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地级市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跨区供水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由供水单位所在地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二十九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已取得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2)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卫生许可证 | 原件收回,换发新证。 | 1 | 0 | 纸质 |
3.由依法取得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1年内水源水、出厂水的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4.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5.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变更范围包括单位名称(非转让)、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地址(仅限门楼牌号变更,实际地址不变)。
变更实际生产地址、许可项目的,按照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的流程办理。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制水车间所在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地级市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跨区供水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由供水单位所在地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四十九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审批: 变更范围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地址(仅限门楼牌号变更,实际地址不变)。 实际生产地址变更、许可项目变更的,按照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的流程办理。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2.卫生许可证 | 原件收回,换发新证。 | 1 | 0 | 纸质 |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交 | 5.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新、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 营业执照只需提供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 | 6.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新、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 营业执照只需提供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7.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生产地址(仅限门楼牌号变更,实际地址不变) | 8.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 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补办。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制水车间所在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地级市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跨区供水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由供水单位所在地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二十九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第七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3.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4.卫生许可证破损的,还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 | 破损原件收回,重新发证。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注销。
3.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七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制水车间所在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地级市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跨区供水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由供水单位所在地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七十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单位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 |
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卫生许可证 | 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放射诊疗许可新证事项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或口腔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具备开展相关诊疗项目的人员、设备、防护设施等要求。
二、设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3.《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开展核医学工作及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第八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四条、第十四条 |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 第五条、第六条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101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或口腔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具备开展相关诊疗项目的人员、设备、防护设施等要求。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含姓名、年龄、资格证号、执业证号、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号、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及法规培训情况) | 原件,至少有一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第一执业地点需注册在申请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及法规培训需在有效期(两年)内。 | 1 | 0 | 纸质 |
6.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设备编号、生产厂家、产地、最高管电压和电流等主要参数、所在场地及个人防护用品) | 原件。 | 1 | 0 | 纸质 |
7.一年内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批准文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9.由于开展放射诊疗类别的改变,需向不同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的放射诊疗许可的,需提交原《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登记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均在有效的校验期内。
二、设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七条。
3.《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开展核医学工作及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第八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 |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 第十八条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101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均在有效的校验期内;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落实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具备开展相关诊疗项目的人员、设备、防护设施等。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原件,校验通过后,加盖“校验合格”专用章。 | 1 | 0 | 纸质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5.放射诊疗设备(含设备名称、型号、设备编号、生产厂家、产地、最高管电压和电流等主要参数、所在场地及个人防护用品) | 原件。 | 1 | 0 | 纸质 |
6.一年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7.两年内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8.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 原件。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 |
承诺办理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审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事项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变更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非执业场所迁移的),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变更。
医疗机构实际地址(执业场所)迁移的,按照放射诊疗许可(新证)的流程办理。
二、设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第十一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七条。
3.《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5.《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放射诊疗许可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粤卫监函〔2016〕68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工作、核医学工作及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第八条、第十一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 |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101项 | |
《广东省卫生监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放射诊疗许可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粤卫监函〔2016〕68号) | 全文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变更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非执业场所迁移的),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变更。 医疗机构实际地址(执业场所)迁移的,按照放射诊疗许可(新证)的流程办理。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5.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6.变更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和地址(非执业场所实际迁移)的,提供变更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7.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未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或建设项目验收批准时间超一年的,需提交原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批准文号、一年内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 1.检测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原件,含姓名、年龄、资格证号、执业证号、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号、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及法规培训情况。 | 1 | 1 | 纸质 |
8.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需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批准文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如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场地、放射设备等情况,则需现场审查,由实施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放射诊疗许可证补办事项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补办。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其副本遗失或损毁的。
二、设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开展核医学工作及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第八条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 第二十三条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101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其副本遗失或损毁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5.证件破损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原件收回,重新制证。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事项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注销。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七十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八条。
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一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开展核医学工作及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七十条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第十四条 |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 第二十一条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医疗机构主动申请注销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5.诊疗设备、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置证明 | 原件。 | 1 | 0 | 纸质 |
6.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除生产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外,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已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和调整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2)申报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规定。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7号)第二十九条。
2.《消毒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7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条。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二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4项。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深圳市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二十九条 | |
《消毒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第二条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 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4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除生产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外,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已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和调整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2)申报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规定。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深圳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批准文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5.生产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场所使用证明为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编号;场所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
6.生产厂区四置图、总平面图(含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办公等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7.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长宽及面积,人、物流向)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8.拟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每种产品的名称、使用对象或范围、剂型/型号)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9.拟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和质检仪器清单(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用途、制造商等)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10.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11.申报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生产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及隐形眼睛护理用品需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度的检测报告(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净化车间应为30万级洁净度,隐形眼睛护理用品净化车间应为10万级洁净度) | 要求一年的检测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
12.生产“有生产用水需要的消毒产品”的,需提交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灭菌剂和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中“纯化水”的要求,其他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 要求一年的的检测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消毒产品分装企业,还需提交: | 1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14.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5.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6.大包装产品若为需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交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7.大包装产品为其他消毒产品的,应提交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证的延续。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除生产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外,申报单位生产的产品已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和调整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2)申报单位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的规定;
(3)申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7号)第二十九条。
2.《消毒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7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4项。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深圳市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二十九条 | |
《消毒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 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4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除生产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外,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已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和调整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2)申报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的规定; (3)申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生产现场不再符合现行法定要求的; (2)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卫生部规定的行为后,未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意见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发生的; (3)提供虚假材料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深圳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批准文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5.生产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场所使用证明为房产证的,提出供房产证编号;场所使用证明为房屋租租赁租合同或租赁证明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6.生产厂区四置图、总平面图(含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办公等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 | 原件。 | 1 | 0 | 纸质 |
7.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置图(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长宽及面积,人、物流向) | 原件。 | 1 | 0 | 纸质 |
8.拟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每种产品的名称、使用对象或范围、剂型/型号) | 原件。 | 1 | 0 | 纸质 |
9.拟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和质检仪器清单(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用途、制造商等) | 原件。 | 1 | 0 | 纸质 |
10.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11.申报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生产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及隐形眼睛护理用品需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度的检测报告(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净化车间应为30万级洁净度,隐形眼睛护理用品净化车间应为10万级洁净度) | 要求一年内的检测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
12.生产“有生产用水需要的消毒产品”的,需提交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灭菌剂和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中“纯化水”的要求,其他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 要求一年内的检测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消毒产品分装企业,还需提交 | 1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14.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5.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6.大包装产品若为需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交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7.大包装产品为其他消毒产品的,应提交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
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或实际生产地址的,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的程序办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7号)第二十九条。
2.《消毒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7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4项。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深圳市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二十九条 | |
《消毒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 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4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 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或实际生产地址的,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的程序办理。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证的补办。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
5.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7号)第二十九条。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二十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4项。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深圳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1份。 | 1 | 0 | 纸质 |
2.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批准文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5.因证照损毁的,需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 原件收回,重新制证。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证的注销。
3.申请条件:申请人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7号)第二十九条。
3.《消毒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7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二十二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4项。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深圳市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七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二十九条 | |
《消毒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第二十二条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市级以上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 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4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公共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
1)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2)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
3)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
4)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
5)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
6)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7)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
8)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侯船室等。
(2)公共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所申请许可项目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设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
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1号)第三条、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菜篮子工程企业(包括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及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其他企业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新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 |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 第三条、第四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公共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 1)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2)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 3)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 4)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 5)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 6)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7)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 8)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侯船室等。 (2)公共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所申请许可项目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 | 原件。 | 1 | 0 | 纸质 |
3.属于游泳场所的,还应提交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批准文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5.经营场所准确地址等证明材料 | 1.经营场所地址证明材料为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登记号。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6.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交。 | 1 | 0 | 纸质 |
7.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8.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申请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8.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 | 验原件,收复印件,可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并做出书面承诺(原件)。 | 0 | 1 | 纸质 |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交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平面图及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 原件。 | 1 | 0 | 纸质 |
10.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使用业主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可提交业主方的检测报告(报告期限为两年内)(含评价)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11.经营场所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变更范围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址(仅限门楼牌号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等。
实际经营地址变更、许可项目变更,按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的流程办理。
二、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菜篮子工程企业(包括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及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其他企业由其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变更范围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址(仅限门楼牌号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等。 实际经营地址变更、许可项目变更,按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的流程办理。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原件收回,重新制证。 | 1 | 0 | 纸质 |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5.变更单位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批准文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 6.变更后营业执照或变更通知书等的有效证明材料 | 1.提交《营业执照》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交《变更通知书》的,提供批准文号;无需验原件。 2.提交其他证明文件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7.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8.变更经营地址(仅限门楼牌号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还应提交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延续。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二、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菜篮子工程企业(包括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及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其他企业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3.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使用业主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可提交业主方的检测报告(含评价)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原件收回,重新制证。 | 1 | 0 | 纸质 |
5.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6.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委托办理的需提交,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间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结合现场审查。书面审查主要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有现场审查需要的,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补办。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
(2)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二、设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菜篮子工程企业(包括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及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其他企业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破损的需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原件收回,重新制证。 | 1 | 0 | 纸质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和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上查询:http://www.szhfpc.gov.cn/bmfw/wybs/sxblcx/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hfpc.gov.cn/gzcy/zxts/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注销。
3.申请条件: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七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卫生计生部门,分为两级,分别是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菜篮子工程企业(包括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及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许可。
2.权责划分(区)。
其他企业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七十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申请注销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3.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交复印件,验原件。 | 0 | 1 | 纸质 |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原件收回。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事项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原件,需到实体窗口领取。 | 2 | 0 | 纸质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
6.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7.至少2名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精麻药品培训结业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8.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9.至少2名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精麻药品培训结业证 |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只需提供证书编号;精麻药品培训结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 | 10.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安全管理、报残损等方面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11.成立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的单位红头文件(需明确安保责任人) | 原件。 | 1 | 0 | 纸质 | |
12.专用库房防盗设施情况,包括保险柜、摄像头、铁门、防盗网照片 | 原件(需注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 | 1 | 0 | 纸质 | |
13.保险柜使用说明 | 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
1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厅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事项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换卡。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二、设立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换卡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 第六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不包括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事项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变更。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单位地址(仅限行政区划名称或门楼牌号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或采购人员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四十九条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 第七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单位地址(限行政区划名称或门楼牌号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或采购人员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原件(需到实体窗口领取)。 | 2 | 0 | 纸质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6.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0 | 纸质 |
7.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的,还需提交药学部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8.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的,还需提交采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9.变更单位地址(限行政区划名称或门楼牌号变更),还需提交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事项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补办。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遗失、损毁或填满的;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在有效期内的。
二、设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补办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遗失、损毁或填满的;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在有效期内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原件(需到实体窗口领取)。 | 2 | 0 | 纸质 |
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5.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损毁或填满申请补发的,需提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 | 原件。 | 2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3日内,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事项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注销。
3.申请条件:医疗机构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七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注销的受理、许可。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七十条 |
必要条件 | 1.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批准:医疗机构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1.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 |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原件收回。 | 2 | 0 | 纸质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无。 | 0 | 0 | 电子版 |
4.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 |
5.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 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无。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fwsx.do?orgId=693956469(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4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