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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气字〔2011〕12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02  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一、审批内容
  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审查。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指非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如应急指挥、规划国土、水务、海洋、环保、交通、电信运营、电力、民航等)建设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用于防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和次生灾害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且不影响全国布局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二)《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发布)第七条;
  (三)《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所采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气象计量器具应当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审查、检定或审查、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四)重要气象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发布)第二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
  (二)重要气象设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三)所采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相关资料(包括详细参数、使用许可证明和气象计量器具检定证明)(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申报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现场勘察-→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核发《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依据:《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向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一、审批内容
  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审批事项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除了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其他气象台站(包括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其他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8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发布)第四条、第二十条;
  (三)《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发布)第十一条;
  (四)《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立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可能影响已建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并确实无法避免,且已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三)因无法避免危害探测环境导致气象探测设施迁移的,经广东省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拆迁和新建气象探测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申报表》(原件1份);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原件1份);
  (四)为减少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五)因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涉及气象探测设施迁移的,应提供承担迁移和新建全部费用以及保证新建气象探测设施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申报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现场勘察和论证-→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核发《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建设工程审批意见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依据:《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建设工程审批意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确实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征得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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