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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银行、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
  为规范市财政“四位一体”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一步做好“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推广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根据《关于促进珠海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中小企业局反映。
  附件:
  1.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1:
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推广工作,扩大“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覆盖面,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根据《关于促进珠海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用于补贴中小企业贷款利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排资金。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计划,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申请贴息项目的贷款期限必须是三年以内。
  第六条 贴息按贷款项目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贴息金额不超过已付利息的50%,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
  (二)必须是纳入“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操作的贷款项目;
  (三)必须是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项目;
  (四)必须是已全额归还银行贷款的项目
  (五)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时间内填写《“四位一体”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由贷款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申请企业盖章确认后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核对企业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初审意见对贴息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贴息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贴息资金直接划转至贷款企业的账户,并抄送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每个贷款项目贴息情况录入相关系统,并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贴息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珠经贸字[2008]241号)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2:
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推广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覆盖面,根据《关于促进珠海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珠府〔200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风险准备金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构建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担保、保险机构及企业共同组成的,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合作方式。

  第四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如下:
  (一)根据年度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工作计划,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二)结余的利息收入转增政府风险准备金。
  第五条 市财政拨付的政府风险准备金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行专户存储,根据实际需要划转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的专设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银行参加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成为合作单位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合作的银行开立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根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存入一定数额的铺底资金。
  第七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户银行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银行对账单。
  对存入各银行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数额,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各参与银行的相关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
  (三)扶持《珠海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中的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的原则。
  (四)对同一企业在保项目,政府出具风险准备金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原则。
  (五)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政府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则。
  (六)仅对信用担保机构(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除外)担保的项目出具政府风险准备金的原则。
  第九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的确定和使用。
  (一)政府对符合《珠海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中的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中小企业贷款的项目出具风险准备金。重点扶持我市的电子信息制造、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印刷及办公自动化耗材、软件产业集群、装备制造、游艇制造八大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此类贷款项目出具政府风险准备不超过贷款额的10%,其他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出具政府风险准备不超过贷款额的4%。
  (二)每笔贷款发生时,贷款银行应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通知,列明该笔贷款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所需的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等。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回复确认书,银行收到确认书同意划转比例份额风险准备金的,即可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立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专户内划转确认书上确定额度的风险准备金作为该笔贷款保证金。
  第十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收回。
  每笔贷款逐期偿还后,贷款银行应将每一笔还款所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按期、按比例转回原账户。与此笔贷款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余额与未偿还贷款本金的数额保持10%或4%的比例。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和追收。
  (一)贷款偿还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全额偿还贷款时,扣除借款人存入贷款银行的风险准备金后,以存入贷款银行的与此笔贷款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与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同时代为偿还。仍不足以偿还贷款的,余额部分由信用担保机构全额代偿。
  (二)重点扶持的八大产业集群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代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0%,其他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代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本金的4%。
  (三)代偿行为发生后,向借款人追收回来的资金首先按原代偿比例同时退还政府风险准备金和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余额部分用于弥补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款。
  第十二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损失。
  政府风险准备金实际发生代偿损失后,经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确认,经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由政府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进行弥补。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的,则减少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本金部分。
  第十三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银行利息收入的使用顺序。
  (一)用于弥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
  (二)剩余部分转入本金。
  第十四条 “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停止执行后本金处置。
  因政策变更,“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停止执行后,应及时清理回收政府风险准备金,将所有专户资金缴回财政国库。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
  (一)参与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各银行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贷款项目及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情况统计表。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各银行提交的报告及统计表汇总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
  (一)参与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各银行的相关贷款项目如发生逾期未偿还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情况的报告。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结合逾期未偿还贷款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有关以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统计表的具体要求详见《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贷款项目报告制度和项目统计制度》。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政府风险准备金,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按每笔贷款逐笔单独承担代偿责任,最高不超过该笔贷款总额的10%或4%。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
  (一)合作银行通过“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发放的贷款的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达到2%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停止与合作银行的合作。
  (二)合作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的逾期率(逾期担保贷款额/担保贷款余额)达到2%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停止与合作担保机构的合作。
  (三)发生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和处置不良贷款。逾期贷款率降低后,可协商恢复中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筛选贷款项目,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掌握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效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贷款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确认。对有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珠经贸字〔2008〕242号)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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