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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潮州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潮州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农〔2004〕73号)


各县(区)农业局:
  为落实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发展,我市计划在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中,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农产品流通企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局制订的《潮州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潮州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潮州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扶持发展我市农产品流通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参照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扶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的部署,结合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认定标准
  1. 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企业。
  2. 企业规模。年农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3. 带动本市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能力。企业与当地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合作关系,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等形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销售的农产品中本市农产品占80%以上。
  4. 联结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500亩以上。
  5. 企业拥有较大规模的流通、储藏、运输设施,具有较强的包装、保鲜能力,农产品实行规格化分级、包装上市。
  二、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办法:
  1. 企业当年农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计3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40分。
  2. 企业主营农产品中本市农产品在80%以上的计10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20分。
  3. 企业带动本市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500户的计10分,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20分。
  4. 联结带动生产基地500亩以上计10分,最高10分。
  5. 综合指标。
  (1)企业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较高管理水平。
  (2)企业坚持农产品安全生产、实施创名牌战略。
  综合指标满分10分,每小项最高得分5分。
  三、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填写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表,并按认定标准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各县(区)农业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筛选,签署意见后向市农业局推荐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市直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农业局。
  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 申报表。
  2.考核评分表。
  3. 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农产品流通经营总结。
  4. 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年报表。
  5.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名牌、产品质量认证等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评审和认定
  市农业局主管科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当年度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核、综合评分、排序并提出评审意见,拟出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市农产品流通重点培育对象名单,报市农业局班子审批认定。
  四、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监测制度
  经认定的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含培育对象),动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动态考核分低于80分的,取消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资格。
  各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含培育对象)每半年向所在县(区)农业局和市农业局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经营总结和年度报表。
  五、市农业局将积极组织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参加市内外的农产品流通推介活动,并在农业项目立项,建设方面对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给予优先。对符合条件批准认定的企业报市政府予以奖励。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