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发文字号:深银保监发〔2020〕104号
- 公布日期:2020.10.22
- 施行日期:2020.10.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银保监发〔2020〕104号)
市各保险机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向全国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有关监管政策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0〕15号)精神,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对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深圳银保监局制定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备案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自自贸片区外迁址至自贸片区内,实施备案管理,从自贸片区内迁址至自贸片区外,不适用备案管理。 备案材料应由拟备案机构的省级分公司或以上管辖机构负责报送,且该管辖机构必须为在深设立的保险机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由深圳银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进行管理。 拟备案设立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其他机构准入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深圳银保监局不予备案。 拟备案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应向深圳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自贸片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1);
(三)内部验收合格报告,内容包括对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逐条说明相关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该标准;说明拟备案机构设置、从业人员等情况;
(四)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六)偿付能力条件说明,以及关于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以及分支机构运营情况的说明(附件4);
(七)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备案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迁址应向深圳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备案报告,含营业场所变更后续服务情况的说明;
(二)《自贸片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迁址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2);
(三)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四)原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备案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撤销应向深圳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分支机构撤销备案报告,含撤销分支机构的原因说明,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撤销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二)《自贸片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3);
(三)原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备案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深圳银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审核,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将其中一份备案表及时返还保险机构。如涉及许可证的领取和更换,同时通知保险机构领取或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深圳银保监局退回备案材料并说明原因。 保险机构应当持备案表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深圳银保监局将通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备案事项。如发现保险机构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深圳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自贸片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表
2.自贸片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迁址备案表
3.自贸片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备案表
4.关于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以及分支机构运营情况的说明
附件1
自贸片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表
备案编号:
报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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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备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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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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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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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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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 |||
备案材料清单 | 材料完整性检查 | ||
公司核实(公司勾选) | 银保监局核实 (银保监局勾选) | ||
1、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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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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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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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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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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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偿付能力条件说明,以及关于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以及分支机构运营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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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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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案文号及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 监管部门备案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自贸片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迁址备案表
备案编号:
报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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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备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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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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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营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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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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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 |||
备案材料清单 | 材料完整性检查 | ||
公司核实(公司勾选) | 银保监局核实 (银保监局勾选) | ||
1、备案报告(正式公文),含营业场所变更后续服务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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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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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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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A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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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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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案文号及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 监管部门备案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自贸片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备案表
备案编号:
报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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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备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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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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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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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 |||
备案材料清单 | 材料完整性检查 | ||
公司核实(公司勾选) | 银保监局核实 (银保监局勾选) | ||
1、备案报告(正式公文),含撤销分支机构的原因说明,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撤销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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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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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A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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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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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案文号及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 监管部门备案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运营情况的说明
深圳银保监局:
现将我公司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以及分支机构运营情况声明如下:
我公司不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人身险公司还应说明不存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第三条所列情形)。
上述声明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