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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8〕31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达到90%,低于93%时,贷款额度比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额度下降10%。根据测算,我市2018年第三季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0.54% ,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贷款额度下降10%,具体如下:
  一、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下调至36万元(精装房41万元)、单方从20万元(精装房23万元)下调至18万元(精装房21万元);各缴存年限贷款额度也相应下调10%(具体计算见附表1)。
  二、在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双方最高贷款从35万元(精装房40万元)下调至32万元(精装房36万元)、单方从18万元(精装房20万元)下调至16万元(精装房18万元);各缴存年限贷款额度也相应下调10%(具体计算见附表2)。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8日开始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