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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组织奖励类评审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组织奖励类评审细则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组织奖励类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组织奖励类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社会组织做大做强,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东莞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奖励。为确保对申请奖励的社会组织进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地评审,根据《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46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国家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且登记的办公住所在东莞市辖区内;以及在东莞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奖励,并按相应标准进行认定。
  (一)社会组织或其开展的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级、广东省级政府部门或以上颁发的荣誉的。认定标准为:
  社会组织或其开展的服务在申报奖励的上一年度获得该项荣誉,以奖励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为准。
  (二)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社会组织被我市引进,其登记的办公住所设在我市辖区内,并在我市开展活动。认定标准为:
  1、在国家或省民政部门登记、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社会组织,登记的办公住所设在我市;
  2、其开展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不能超出其在民政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
  3、其开展的活动如涉及宗教、意识形态、法律、维权、军事、外交、民族等特殊领域,必须获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4、该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被引进的社会组织应于被引进下年度申报社会组织奖励。
  (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项目,获得中央、省级重点媒体(包括《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社会组织》、《南方日报》主报、广东卫视《广东新闻联播》栏目)报道的。认定标准为:
  1、媒体报道内容必须是社会组织开展的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项目;
  2、报道须发生在申报奖励的上一年度;
  3、报道的导向必须是正面的。
  (四)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首次获得4A级、5A级的。认定标准为:
  根据核查历年等级评估结果,属于首次获得4A级、5A级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经认定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分类给予奖励:
  (一)社会组织奖励金额标准:符合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中任意一项规定的社会组织,广东省级的给予1万元奖励,国家级的给予2万元奖励。符合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社会组织,4A级给予1万元奖励,5A级给予2万元奖励。
  (二)社会组织奖励累加规则:社会组织可以同时享有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奖励。其中,同时申报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奖励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对社会组织申报奖励的认定,执行如下评审程序:
  (一)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收取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召开社会组织奖励评审会议,对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进行奖励资格的审核;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审核结果报市民政局审定;
  (四)将审定结果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市社会组织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六条 社会组织奖励资金由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专项列支。奖金使用必须遵守《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社会组织如有虚假申报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组织奖励;如已发放奖金的责令退回,并将其失信行为列入社会组织诚信档案。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九条 本细则未涉及事项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